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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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3號發布)有關規定,現將該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予以公布(見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doc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第一節 注釋
一、清單中第1欄包括協調制度中的章、品目或子目,第2欄陳述商品描述。對于前兩列的每一條目,在第3欄和第4欄列舉一條或兩條標準。如果第1欄的協調制度編碼前注明了“ex”,意為第3欄或第4欄的標準只適用于第2欄中提到的章、品目或者子目的一部分。當前兩欄列出的一個條目在第3欄和第4欄分別列明標準時,任一標準均可適用。如果第4欄中無標準,則必須適用第3欄所列標準。
二、對于該附件中所列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ㄒ唬胺窃a材料價值百分比”表示非原產材料價值占產品出廠價的最大百分比。例如,“非原產材料價值60%”表示非原產材料價值不超過產品出廠價的60%。
。ǘ罢赂淖儭北硎緩娜魏纹渌赂淖冎帘菊隆⑵纺炕蜃幽俊_@表示所有用于生產產品的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協調制度編碼兩位數級的稅則歸類改變。
(三)“品目改變”表示從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章、品目或子目。這表示所有用于生產產品的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協調制度編碼四位數級的稅則歸類改變。
。ㄋ模白幽扛淖儭北硎緩娜魏纹渌幽扛淖冎帘菊、品目或子目。這表示用于生產產品的所有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協調制度編碼六位數級的稅則歸類改變。
。ㄎ澹巴耆@得”表示產品符合第3.3條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
三、本附件以2012版協調制度為基礎制定。
第二節 第27章至第40章的注釋
一、基本原則是,如果分子的空間結構發生了實質性改變,產品的原產地應為發生實質性改變的所在地;
二、產品符合下列條件時應被視為在一方完全獲得:
。ㄒ唬┑30章中通過細胞培養獲得的產品;
(二)第27章至第40章中通過發酵獲得的產品。
三、第二款提到的生產方式解釋如下:
(一)“細胞培養”是指在可控條件下(如特定的溫度、生長介質、混合氣體、PH值),在活的有機體外對人體細胞、動物細胞和植物細胞的培養;
。ǘ鞍l酵”是指使用細菌、酵母、真菌或酶生產第27章至第40章的產品的生物技術過程。
四、“稅則歸類改變”應為確定原產地適用的主規則。如果不能適用“稅則歸類改變”規則,應依序適用下列備選規則:
。ㄒ唬┗瘜W反應;
。ǘ┗旌;
。ㄈ┨峒;
(四)改變顆粒尺寸;
(五)標準物質;
。┊悩嬻w分離。
五、上述第四款中所述的備選規則定義如下:
(一)化學反應:
“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鍵,或者通過改變分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新結構分子的過程(包括生化過程);瘜W文摘登記號(CAS)的改變可視為化學反應。
在確定產品是否原產時,下列過程不不視為化學反應:
1. 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劑;
2. 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或
3. 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ǘ 混合:
對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品目3302、 子目3502.20、品目3506 至3507、品目3707、及品目3808的產品,根據預定的要求,將數種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進行混合(包括分散),使產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學特性,這樣的混合工序可賦予產品原產資格。
(三) 提純:
對于28章至35章及38章的產品,如提純工序滿足下列標準之一,則該工序可以賦予上述產品原產資格:
1. 提純后產品的雜質含量減少80%;或
2. 因降低產品的雜質含量或清除產品含有的雜質,該產品適用于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1)用于制藥、醫療、化妝品、獸醫或食品分級的物質;
2)用于分析、診斷或實驗室的化學產品和試劑;
3)用作微電子的元素和組分;
4)用于特定光學用途;
5)用于健康和安全的無毒物質;
6)用于生物技術;
7)用于分離過程中的載體;或
8)原子核級用途。
。ㄋ模 改變顆粒尺寸:
對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的產品,有目的地控制性改變貨品的顆粒尺寸,不包括簡單破碎、擠壓,使貨品具有規定的顆粒尺寸、規定的顆粒尺寸分布或規定的表面積,并使之具有相應的目的及與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化學特性,這樣的改變可賦予產品原產資格。
。ㄎ澹藴饰镔|:
對于第二十八至三十二章、第三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的產品,標準物質的生產可賦予上述產品的原產地。本標準物質(包括標準溶液)規則是指適用于分析、校準或參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認定的精確的純度或配比。標準物質的生產可賦予上述產品原產資格。
。┊悩嬻w分離:
對于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章及第三十五章的產品,從異構體的混合物中離析或分離異構體,可賦予上述產品原產資格。
第三節 產品獲得原產資格所需的非原產材料
加工要求清單
HS 編碼 產品描述 產品獲得原產資格所需的非原產材料加工要求
(1) (2) (3) 或者 (4)
第一章 活動物 完全獲得
ex 第二章 肉及食用雜碎;以下產品除外 完全獲得
0210.20 干、熏、鹽制的牛肉 品目改變且非原產材料價值50%
ex 第三章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以下產品除外: 章改變
03.01 活魚 完全獲得
03.02 鮮、冷魚,但品目0304 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完全獲得
03.03 凍魚,但品目0304 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完全獲得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動物產品
章改變
第五章 其他動物產品 章改變
第六章 活樹及其他活植物;鱗莖、根及類似品;插花及裝飾用簇葉
品目改變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塊莖 章改變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堅果;柑桔屬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章改變
ex第九章 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 以下產品除外: 完全獲得
0901.21 未浸除咖啡堿的已焙炒咖啡 非原產材料價值30%,限從生咖啡豆制造,包括焙炒工序
0901.22 已浸除咖啡堿的已焙炒咖啡 非原產材料價值30%,限從生咖啡豆制造,包括焙炒工序
0901.90 咖啡豆莢及咖啡豆皮 非原產材料價值30%,限從生咖啡豆制造,包括焙炒工序
09.02 茶,不論是否加香料 非原產材料價值30%
09.10 姜、番紅花、姜黃、麝香草、月桂葉、咖喱及其他調味香料 章改變
第十章 谷物 完全獲得
第十一章 制粉工業產品;麥芽;淀粉;菊粉;面筋
章改變,從第十章改變至此除外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實;雜項子仁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稻草、秸稈及飼料
完全獲得
第十三章 蟲膠;樹膠、樹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章改變
第十四章 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 完全獲得
第十五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完全獲得
ex第十六章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制品; 以下產品除外 章改變
16.04 制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制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章改變且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以下產品除外:
章改變
17.01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完全獲得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品目改變且非原產材料價值50%
ex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且非原產材料價值50%
18.01 整顆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完全獲得
ex第十九章 谷物、糧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餅點心; 以下產品除外
章改變
19.01 麥精;細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麥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 至0404 所列貨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于5% 章改變,從第四章、第十一章改變至此除外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章改變
第二十一章 雜項食品 章改變
ex 第二十二章 飲料、酒及醋;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22.0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礦泉水及汽水;冰及雪 完全獲得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品目20.09 以外的釀酒葡萄汁 章改變,從第八章改變至此除外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章改變,從第八章改變至此除外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業的殘渣及廢料;配制的動物飼料
品目改變
第二十四章 煙草、煙草及煙草代用品的制品 完全獲得
ex第二十五章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25.30 云母碎料 完全獲得
第二十六章 礦砂、礦渣及礦灰 完全獲得
第二十七章 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瀝青物質;礦物蠟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二十八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機及無機化合物,以下產品除外: 子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2815.11 固體氫氧化鈉(燒堿) 子目改變,從子目2815.12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2815.12 水溶液(氫氧化鈉濃溶液及液體燒堿) 子目改變,從子目2815.11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2840.11 無水四硼酸鈉 子目改變,從子目2840.19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2840.19 其他 子目改變,從子目2840.11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28.46 稀土金屬、釔、鈧及其混合物的無機或有機化合物 子目改變,從子目2530.90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 第二十九章 有機化學品;以下產品除外:
子目改變
29.19 磷酸脂及其鹽,包括乳磷酸鹽,以及它們的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品目改變
29.31 其他有機—無機化合物 品目改變
ex 第三十章 藥品;以下產品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3006.92 廢藥物 完全獲得
第三十一章 肥料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及其他著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膠粘劑;墨水、油墨;以下產品除外: 子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32.13 藝術家、學生和廣告美工用的顏料、調色料、文娛顏料及類似品,片狀、管裝、罐裝、瓶裝、扁盒裝以及類似形狀或包裝的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32.14 安裝玻璃用油灰、接縫用油灰、樹脂膠泥、嵌縫膠及其他類似膠粘劑;漆工用填料;非耐火涂面制劑,涂門面、內墻、地板、天花板等用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妝盥洗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機表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調制蠟、光潔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蠟”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劑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劑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三十五章 蛋白質物質;改性淀粉;膠;酶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三十六章 炸藥;煙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電影用品; 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37.01 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論是否分裝 品目改變,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劑或其他涂層溶劑,則該感光乳劑或其他涂層溶劑須在一方生產;如果需要干燥、涂層、剪切及包裝工序,則上述工序也應在該方完成。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攝影感光膠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品目改變,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劑或其他涂層溶劑,則該感光乳劑或其他涂層溶劑須在一方生產;如果需要干燥、涂層、剪切及包裝工序,則上述工序也應在該方完成。
ex 第三十八章
雜項化學產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38.2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副產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本章注釋六所規定的其他廢物 完全獲得
ex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55%
39.15 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完全獲得
ex 第四十章 橡膠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0.01 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樹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完全獲得
40.02 合成橡膠及從油類提取的油膏,初級形狀或板、片、帶;品目4001 所列產品與本品目所列產品的混合物,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完全獲得
40.12 翻新的或舊的充氣橡膠輪胎;實心或半實心橡膠輪胎、橡膠胎面及橡膠輪胎襯帶 品目改變,從品目4011改變至此除外
ex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馬皮(鮮的、鹽腌的、干的、石灰浸漬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經羊皮紙化處理或進一步加工的),不論是否去毛或刨層 章改變
41.02 綿羊或羔羊生皮(鮮的、鹽漬的、干的、石灰浸漬的、浸酸的或經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經羊皮紙化處理或進一步加工的),不論是否帶毛或剖層,但本章注釋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章改變
41.03 其他生皮(鮮的、鹽漬的、干的、石灰浸漬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經羊皮紙化處理或進一步加工的),不論是否去毛或剖層,但本章注釋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章改變
4115.20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邊角廢料,不適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章改變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類似容器;動物腸線(蠶膠絲除外)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四十五章 軟木及軟木制品 品目改變
45.02 天然軟木,除去表皮或粗切成方形,或成長方塊、正方塊、板、片或條狀(包括作塞子用的方塊坯料) 品目改變,從品目4501改變至此除外
ex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稈、針茅或其他編結材料制品;籃筐及枊條編結品;以下產品除外: 章改變
46.02 用編結材料直接編成或用品目4601 所列貨品制成的籃筐、柳條編結品及其他制品;絲瓜絡制品 品目改變
ex第四十七章 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紙及紙板的廢碎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7.07 回收(廢碎)紙或紙板 完全獲得
ex 第四十八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816.20 自印復寫紙 品目改變,從品目4809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818.10 衛生紙 品目改變,從品目4803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818.20 紙手帕及紙面巾 品目改變,從品目4803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4818.30 紙臺布及紙餐巾 品目改變,從品目4803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四十九章 書籍、報紙、印刷圖畫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設計圖紙 品目改變
ex第五十章 蠶絲;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0.01 適于繅絲的蠶繭 完全獲得
50.06 絲紗線及絹紡紗線,供零售用;蠶膠絲 品目改變,從品目5004或5005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0.07 絲或絹絲機織物 子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 第五十一章 羊毛、動物細毛或粗毛;馬毛紗線及其機織物;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1.01 未梳的羊毛 完全獲得
51.02 未梳的動物細毛或粗毛 完全獲得
51.03 羊毛或動物細毛或粗毛的廢料,包括
廢紗線,但不包括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51.04 羊毛或動物細毛或粗毛的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51.09 羊毛或動物細毛的紗線,供零售用 品目改變,從品目5106、5107 或5108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五十二章 棉花,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2.01 未梳的棉花 完全獲得
52.02 廢棉(包括廢棉紗線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52.07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品目改變,從品目52.05 或5206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線及其機織物,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3.01 亞麻,生的或經加工但未紡制的;亞麻短纖及廢麻(包括廢麻紗線及回收纖維) 章改變
53.02 大麻,生的或經加工但未紡制的;大麻短纖及廢麻(包括廢麻紗線及回收纖維) 章改變
53.03 黃麻及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不包括亞麻、大麻及苧麻),生的或經加工但未紡制的;上述纖維的短纖及廢麻
(包括廢紗線及回收纖維) 章改變
53.05 椰殼纖維、蕉麻(馬尼拉麻)、苧麻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紡織用植物纖維,生的或經加工但未紡制的;上述纖維的短纖、落麻及廢料(包括廢紗
線及回收纖維) 章改變
ex第五十四章 化學纖維長絲;化學纖維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4.06 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品目改變,從品目5402 或5403改變至此除外
ex 第五十五章 化學纖維短纖;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55.05 化學纖維廢料(包括落綿、廢紗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55.11 化學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品目改變,從品目5509 或5510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五十六章 絮胎、氈呢或無紡織物;特種紗線;繩、索、纜及其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紡織材料的其他制成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五十八章 特種機織物;簇絨織物;花邊;裝飾毯;裝飾帶;刺繡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五十九章 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的織物;工業用紡織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六十章 針織物及鉤編織物 章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六十一章 針織或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章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六十二章 非針織或非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章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六十三章 其他紡織制成品;成套物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物;以下產品除外: 章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63.09
舊衣物 完全獲得
63.10
紡織材料的新的或舊的碎織物及廢線、繩、索、纜及其制品 完全獲得
第六十四章 鞋靴、護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六十五章 帽類及其零件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六十六章 雨傘、陽傘、手杖、鞭子、馬鞭及其零件 ,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66.03 品目6601 或6602 所列物品的零件及裝飾品 章改變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絨及其制品;人造花;人發制品 品目改變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類似材料的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六十九章 陶瓷產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0.01 碎玻璃及廢玻璃;玻璃塊料 章改變
ex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及其制品;仿首飾;硬幣;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1.06 銀(包括鍍金、鍍鉑的銀),未鍛造、半制成或粉末狀 品目改變,從品目7108或7110改變至此除外;
或者
從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貴金屬電解、加熱、化學分解或熔接而來;
或者
從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貴金屬合鑄或與賤金屬的合鑄而來
71.08 金(包括鍍鉑的金),未鍛造、半制成或粉末狀 品目改變,從品目7106或7110改變至此除外;
或者
從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貴金屬電解、加熱、化學分解或熔接而來;
或者
從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貴金屬合鑄或與賤金屬的合鑄而來
71.10 鉑,未鍛造、半制成或粉末狀 品目改變,從品目7106或7108改變至此除外;
或者
從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貴金屬電解、加熱、化學分解或熔接而來;
或者
從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貴金屬合鑄或與賤金屬的合鑄而來
71.12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廢碎料;含有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的其他廢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貴金屬 完全獲得
ex 第七十二章 鋼鐵; 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第七十二章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04 鋼鐵廢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 完全獲得
72.07 鐵及非合金鋼的半制成品 品目改變,從品目7206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09 寬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經冷軋,但未經包覆、鍍層或涂層 品目改變,從品目7208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11 寬度小于600 毫米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但未經包覆、鍍層或涂層 品目改變,從品目7208或7209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12 寬度小于600 毫米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經包覆、鍍層或涂層 品目改變,從品目7210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14 鐵或非合金鋼的其他條、桿,除鍛
造、熱軋、熱拉拔或熱擠壓外未經進一步加工,包括軋制后扭曲的 品目改變,從品目7213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15 鐵及非合金鋼的其他條、桿
品目改變,從品目7213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20 不銹鋼平板軋材,寬度小于600 毫米 品目改變,從品目7219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21 不規則盤卷的不銹鋼熱軋條、桿 品目改變,從品目7222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22 不銹鋼其他條、桿;不銹鋼角材、型材及異型材 品目改變,從品目7221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26 其他合金鋼平板軋材,寬度小于600
毫米 品目改變,從品目7225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27 不規則盤卷的其他合金鋼熱軋條、桿 品目改變,從品目7228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2.28 其他合金鋼條、桿;其他合金鋼角
材、型材及異型材;合金鋼或非合金鋼制的空心鉆鋼 品目改變,從品目7227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七十三章 鋼鐵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第七十四章 銅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4.04 銅廢碎料 完全獲得
ex 第七十五章 鎳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5.03 鎳廢碎料 完全獲得
ex第七十六章 鋁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6.02 鋁廢碎料 完全獲得
76.07 鋁箔(不論是否印花或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材料襯背),厚度(襯背除外)不超過0.2 毫米 品目改變,從品目7606改變至此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七十七章 保留本章用作HS未來可能的使用
ex第七十八章 鉛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8.02 鉛廢碎料 完全獲得
ex第七十九章 鋅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79.02 鋅廢碎料 完全獲得
ex第八十章 錫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80.02 錫廢碎料 完全獲得
ex 第八十一章 其他賤金屬、金屬陶瓷及其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8101.97 鎢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2.97 鉬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3.30 鉭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4.20 鎂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5.30 鈷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7.30 鎘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8.30 鈦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09.30 鋯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10.20 銻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11.00 錳及其制品,包括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12.13 鈹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12.22 鉻廢碎料 完全獲得
8112.52 鉈廢碎料 完全獲得
ex第八十二章 賤金屬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82.06 由品目8202 至8205 中兩個或多個品目所列工具組成的零售包裝成套貨品 成套貨品里的每項產品都必須滿足它不作為成套貨品時所適用的規則
第八十三章 賤金屬雜項制品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八十四章 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非原產材料價值50%
第八十五章 電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聲音的錄制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件
非原產材料價值50%
第八十六章 鐵道及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及電車道軌道固定裝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種機械(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八十七章 車輛及其零件、附件,但鐵道及電車道車輛除外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動結構體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九十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或外科用儀器及設備、精密儀器及設備;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非原產材料價值55%
第九十一章 鐘表及其零件 非原產材料價值40%
第九十二章 樂器及其零件、附件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九十三章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件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寢具、褥墊、彈簧床墊、軟座墊及類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燈具及照明裝置;發光標志、發光銘牌及類似品;活動房屋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ex 第九十六章 雜項制品;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96.05 個人梳妝、縫紉或清潔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成套貨品里的每項產品都必須滿足它不作為成套貨品時所適用的規則
ex第九十七章 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以下產品除外:
品目改變 非原產材料價值60%
97.05 具有動物學、植物學、礦物學、解剖學、歷史學、考古學、古生物學、人種學或錢幣學意義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產品應在一方發現
97.06 超過一百年的古物 章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