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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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等五個案例(指導案例27-31號),作為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6日
指導案例27號
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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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刑事 盜竊 詐騙 利用信息網絡
裁判要點
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基本案情
一、盜竊事實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鄭必玲騙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獲悉金某的建設銀行網銀賬戶內有305000余元存款且無每日支付限額,遂電話告知被告人臧進泉,預謀合伙作案。臧進泉趕至網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記錄為由,發送給金某一個交易金額標注為1 元而實際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計算機程序的虛假鏈接,謊稱金某點擊該1元支付鏈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記錄。金某在誘導下點擊了該虛假鏈接,其建設銀行網銀賬戶中的305000元隨即通過臧進泉預設的計算機程序,經上?戾X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平臺支付到臧進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陽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的“kissal23”賬戶中。臧進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購買大量游戲點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寶網店上出售套現。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贓款187126.31元發還被害人。
二、詐騙事實
2010 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臧進泉、鄭必玲、劉濤分別以虛假身份開設無貨可供的淘寶網店鋪,并以低價吸引買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網游網站注冊一賬戶,并對該賬戶預設充值程序,充值金額為買家欲支付的金額,后將該充值程序代碼植入到一個虛假淘寶網鏈接中。與買家商談好商品價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買家購物為由,將該虛假淘寶網鏈接通過阿里旺旺聊天工具發送給買家。買家誤以為是淘寶網鏈接而點擊該鏈接進行購物、付款,并認為所付貨款會匯入支付寶公司為擔保交易而設立的公用賬戶,但該貨款實際通過預設程序轉入網游網站在支付寶公司的私人賬戶,再轉入被告人事先在網游網站注冊的充值賬戶中。三被告人獲取買家貨款后,在網游網站購買游戲點卡、騰訊Q幣等,然后將其按事先約定統一放在臧進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寶網店鋪上出售套現,所得款均匯入臧進泉的工商銀行卡中,由臧進泉按照獲利額以約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進泉、鄭必玲、劉濤經預謀后,先后到江蘇省蘇州市、無錫市、昆山市等地網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進泉詐騙22000元,獲利5000余元,鄭必玲詐騙獲利5000余元,劉濤詐騙獲利12000余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9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臧進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二、被告人鄭必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三、被告人劉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臧進泉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浙刑三終字第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既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又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財物行為的定性,應從行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意識方面區分盜竊與詐騙。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詐騙行為只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愿”交付財物的,就應當認定為盜竊;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盜竊行為只是輔助手段的,就應當認定為詐騙。在信息網絡情形下,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上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行為人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為支付貨款點擊付款鏈接而獲取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臧進泉、鄭必玲使用預設計算機程序并植入的方法,秘密竊取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巨額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臧進泉、鄭必玲和被告人劉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開設虛假的網絡店鋪和利用偽造的購物鏈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貨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對臧進泉、鄭必玲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
關于被告人臧進泉及其辯護人所提非法獲取被害人金某的網銀賬戶內305000元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詐騙罪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臧進泉和被告人鄭必玲在得知金某網銀賬戶內有款后,即產生了通過植入計算機程序非法占有目的;隨后在網絡聊天中誘導金某同意支付1元錢,而實際上制作了一個表面付款“1元”卻支付305000元的假淘寶網鏈接,致使金某點擊后,其網銀賬戶內305000元即被非法轉移到臧進泉的注冊賬戶中,對此金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可見,臧進泉、鄭必玲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誘騙被害人點擊“1元”的虛假鏈接系實施盜竊的輔助手段,只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愿”交付巨額財物,獲取銀行存款實際上是通過隱藏的事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來竊取的,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故臧進泉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
指導案例28號
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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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刑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裁判要點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追究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雙流縣黃水鎮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克金累計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余元,已超過結算時確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資12萬余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卻于當晚訂購機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商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12萬余元。7月4日,公安機關對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余元,數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克金雖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民工進行施工,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清償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資,其清償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屬于為胡克金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因此,對胡克金仍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胡克金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指導案例29號
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訴天津國青國際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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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事 不正當競爭 擅用他人企業名稱
裁判要點
1.對于企業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
2.擅自將他人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為商業活動中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以下簡稱天津青旅)訴稱:被告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權所有的網站頁面、網站源代碼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全稱及簡稱“天津青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國青旅)辯稱:“天津青旅”沒有登記注冊,并不由原告享有,原告主張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從事國內及出入境旅游業務的國有企業,直屬于共青團天津市委員會。共青團天津市委員會出具證明稱,“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企業簡稱。2007年,《今晚報》等媒體在報道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承辦的活動中已開始以“天津青旅”簡稱指代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報價單、旅游合同、與同行業經營者合作文件、發票等資料以及經營場所各門店招牌上等日常經營活動中,使用“天津青旅”作為企業的簡稱。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從事國內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發現通過Google搜索引擎分別搜索“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結果的第一名并標注贊助商鏈接的位置,分別顯示“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網上營業廳 www.lechuyou.com天津國青網上在線營業廳,是您理想選擇,出行提供優質、貼心、舒心的服務”或“天津青旅網上營業廳 www.lechuyou.com天津國青網上在線營業廳,是您理想選擇,出行提供優質、貼心、舒心的服務”,點擊鏈接后進入網頁是標稱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樂出游網的網站,網頁頂端出現“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國旅”等字樣,網頁內容為天津國青旅游業務信息及報價,標稱網站版權所有:樂出游網-天津國青,并標明了天津國青的聯系電話和經營地址。同時,天津青旅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結果的第一名并標注推廣鏈接的位置,顯示“歡迎光臨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譽單位,匯集國內出境經典旅游線路,100%出團,天津青旅400-611-5253 022.ctsgz.cn”,點擊鏈接后進入網頁仍然是上述標稱天津國青樂出游網的網站。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其公司網站上發布致歉聲明持續15天;三、被告賠償原告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經濟損失3000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天津國青旅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二、變更判決第一項“被告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為”為“被告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樣及作為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網站的搜索鏈接關鍵詞”;三、駁回被告其他上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币虼,對于企業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也應當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疤旖蛑袊嗄曷眯猩纭笔窃1986年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的企業名稱,原告享有企業名稱專用權!疤旖蚯嗦谩弊鳛槠淦髽I名稱簡稱,于2007年就已被其在經營活動中廣泛使用,相關宣傳報道和客戶也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經過多年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和宣傳,已享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之間建立起穩定的關聯關系,具有可以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所以,可以將“天津青旅”視為企業名稱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因此,經營者擅自將他人的企業名稱或簡稱作為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譽,達到宣傳推廣自己的目的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天津國青旅作為從事旅游服務的經營者,未經天津青旅許可,通過在相關搜索引擎中設置與天津青旅企業名稱有關的關鍵詞并在網站源代碼中使用等手段,使相關公眾在搜索“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關鍵詞時,直接顯示天津國青旅的網站鏈接,從而進入天津國青旅的網站聯系旅游業務,達到利用網絡用戶的初始混淆爭奪潛在客戶的效果,主觀上具有使相關公眾在網絡搜索、查詢中產生誤認的故意,客觀上擅自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業信譽,損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予制止。天津國青旅作為與天津青旅同業的競爭者,在明知天津青旅企業名稱及簡稱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擅自使用,有借他人之名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意圖,主觀惡意明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天津國青旅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至于天津國青旅在網站網頁頂端顯示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樣,并非原告企業名稱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指導案例30號
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 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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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事 侵害商標權 不正當競爭 競爭關系
裁判要點
1.經營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經營范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影響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權利。
2.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系,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基本案情
原告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小拇指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小拇指”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華商公司)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了“小拇指圖 ”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天津小拇指公司擅自使用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先的企業名稱,構成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指”字號進行經營、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華商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30000元及合理開支24379.4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辯稱:1.杭州小拇指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含許可經營項目及汽車維修類,也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的許可,且不具備“兩店一年”的特許經營條件,屬于超越經營范圍的非法經營,故其權利不應得到保護。2.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使用“小拇指”標識有合法來源,不構成商標侵權。3.杭州小拇指公司并不從事汽車維修行業,雙方不構成商業競爭關系,且不能證明其為知名企業,其主張企業名稱權缺乏法律依據,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杭州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為蘭建軍。其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服務;汽車玻璃修補的技術開發,汽車油漆快速修復的技術開發;批發、零售;汽車配件;含下屬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凡以上涉及許可證制度的憑證經營。”其下屬分支機構為杭州小拇指公司蕭山分公司,該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8日,經營范圍為:“汽車涂漆、玻璃安裝”。該分公司于2008年8月1日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為:“維修(二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
2011年1月14日,杭州小拇指公司取得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連鎖店的經營管理(工商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管理咨詢;廣告(截止)。該商標現在有效期內。2011年4月14日,蘭建軍將其擁有的第6573881號“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以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給杭州小拇指公司使用。
杭州小拇指公司多次獲中國連鎖經營協會頒發的中國特許經營連鎖120強證書,2009年杭州小拇指公司“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被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為浙江服務名牌。
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田俊山。其經營范圍為:“小型客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期限以許可證為準)”。該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取得的《天津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載明類別為“二類(汽車維修)”,經營項目為“小型客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維修!庇行谧2010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
天津華商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與天津小拇指公司系同一人,即田俊山。其經營范圍為:“汽車配件、玻璃、潤滑脂、輪胎、汽車裝具;車身清潔維護、電氣系統維修、涂漆;代辦快件、托運、信息咨詢;普通貨物(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行業許可證的憑許可證件在有效期內經營,國家有專項專營規定的按規定辦理)!碧旖蛉A商公司取得的《天津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為:“小型客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類別為二類(汽車維修)”,現在有效期內。
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了“小拇指圖 ”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
2008年6月30日,天津華商公司與杭州小拇指公司簽訂了《特許連鎖經營合同》,許可天津華商公司在天津經營“小拇指”品牌汽車維修連鎖中心,合同期限為2008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該合同第三條第(4)項約定:“乙方(天津華商公司)設立加盟店,應以甲方(杭州小拇指公司)書面批準的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商號的限制使用(以下選擇使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場合和時間,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對‘小拇指’或‘小拇指微修’等相關標志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小拇指’或‘小拇指微修’名稱加上任何前綴、后綴進行修改或補充;乙方不得注冊含有‘小拇指’或‘小拇指微修’或與其相關或相近似字樣的域名等,該限制包含對乙方的分支機構的限制”。2010年12月16日,天津華商公司與杭州小拇指公司因履行《特許連鎖經營合同》發生糾紛,經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解除合同。
另查明,杭州小拇指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取得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天津華商公司曾向商務部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杭州小拇指公司違規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予撤銷備案的問題。對此,浙江省商務廳《關于上報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許經營有關情況的函》記載:1.杭州小拇指公司特許經營備案時已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予以備案;2.杭州小拇指公司主要負責“小拇指”品牌管理,不直接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并且擁有自己的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可以開展特許經營業務;3.經向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了解,杭州小拇指公司下屬直營店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包含“三類機動車維修”或“二類機動車維修”,具備從事機動車維修的資質;4.杭州小拇指公司授權許可,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不在特許經營許可范圍內。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一、判決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號和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網站(www.tjxiaomuzhi.net)、宣傳材料、優惠體驗券及其經營場所(含分支機構)停止使用“ 小拇指圖”標識,并停止單獨使用“小拇指”字樣;二、判決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號和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網站(www.tjxiaomuzhi.com)使用“小拇指圖 ”標識;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連帶賠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人民幣50000元;四、駁回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均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及逾期履行責任部分;二、撤銷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小拇指”字號;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賠償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五、駁回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六、駁回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的上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構成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一、關于被告是否侵害了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了“小拇指圖 ”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天津小拇指公司與杭州小拇指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小拇指圖標識主體及最易識別部分“小拇指”字樣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同時考慮天津小拇指公司在經營場所、網站及宣傳材料中對“小拇指”的商標性使用行為,應當認定該標識與涉案的“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據此,因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在與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享有權利的第6573881號“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核定的相同服務項目上,未經許可而使用“小拇指圖 ”及單獨使用“小拇指”字樣,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通過其網站進行招商加盟的商業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可以認定在與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享有權利的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類似的服務中使用了近似商標,且未經權利人許可,亦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是否構成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該爭議焦點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經營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經營范圍的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行為及其民事權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二是如何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系。
(一)關于經營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經營范圍行為及其民事權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認為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理由在于,杭州小拇指公司未依法取得機動車維修的相關許可,超越法定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且不符合法定條件,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杭州小拇指公司主張的民事權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故本案中要明確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所指稱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經營范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成立,以及相應民事權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
首先,對于超越法定經營范圍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主張對方有違法經營行為的一方,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對于杭州小拇指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及特許經營業務的行為,從現有證據和事實看,難以得出肯定性的結論。經營汽車維修屬于依法許可經營的項目,但杭州小拇指公司并未從事汽車維修業務,其實際從事的是授權他人在車輛清潔、保養和維修等服務中使用其商標,或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許可其直營店、加盟商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小拇指”品牌、專利技術等,這并不以其自身取得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行政許可為前提條件。此外,杭州小拇指公司已取得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杭州小拇指公司特許經營備案時已具備“兩店一年”條件,其主要負責“小拇指”品牌管理,不直接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并且擁有自己的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可以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故本案依據現有證據,并不能認定杭州小拇指公司存在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從事機動車維修或特許經營業務的行為。
其次,即使有關行為超越法定經營范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也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不必然影響有關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的資格,亦不能以此作為被訴侵權者對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本案中,即使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經營范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這屬于行政責任范疇,該行為并不影響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權利,也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益。被訴侵權者以經營者超越法定經營范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為由主張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如何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系
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是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由此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或具體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經營者從事相同行業。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從直接損害對象看,受損害的是其他經營者的市場利益。因此,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系,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被訴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天津小拇指公司與天津華商公司均從事汽車維修行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杭州小拇指公司本身不具備從事機動車維修的資質,也并未實際從事汽車維修業務,但從其所從事的汽車玻璃修補、汽車油漆快速修復等技術開發活動,以及經授權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所包含的車輛保養和維修等可以認定,杭州小拇指公司通過將其擁有的企業標識、注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其直營店或加盟店使用,使其成為“小拇指”品牌的運營商,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從事與汽車維修相關的經營活動。因此,杭州小拇指公司是汽車維修市場的相關經營者,其與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華商公司之間存在間接競爭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禁止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以損害競爭對手。在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間接競爭關系的基礎上,確定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記注冊“小拇指”字號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企業字號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杭州小拇指公司自2004年10月成立時起即以企業名稱中的“小拇指”作為字號使用,并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從事汽車維修行業,且專門針對汽車小擦小碰的微創傷修復,創立了“小拇指”汽車微修體系,截至2011年,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全國已有加盟店400余個。雖然“小拇指”本身為既有詞匯,但通過其直營店和加盟店在汽車維修領域的持續使用及宣傳,“小拇指”汽車維修已在相關市場起到識別經營主體及與其他服務相區別的作用。2008年10月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時,杭州小拇指公司的“小拇指”字號及相關服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2.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記使用“小拇指”字號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場勞動成果,登記企業名稱時,理應負有對同行業在先字號予以避讓的義務。本案中,天津華商公司作為被特許人,曾于2008年6月30日與作為“小拇指”品牌特許人的杭州小拇指公司簽訂《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法定代表人田俊山代表該公司在合同上簽字,其知曉合同的相關內容。天津小拇指公司雖主張其與天津華商公司之間沒有關聯,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田俊山,且天津華商公司的網站內所顯示的宣傳信息及相關聯系信息均直接指向天津小拇指公司,并且天津華商公司將其登記的經營地點作為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總店的經營地點。故應認定,作為汽車維修相關市場的經營者,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時,對杭州小拇指公司及其經營資源、發展趨勢等應當知曉,但天津小拇指公司仍將“小拇指”作為企業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識的企業字號,且不能提供使用“小拇指”作為字號的合理依據,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
3.天津小拇指公司使用“小拇指”字號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根據已查明事實,天津小拇指公司在其開辦的網站及其他宣傳材料中,均以特殊字體突出注明“汽車小劃小碰怎么辦?找天津小拇指”、“天津小拇指專業特長”的字樣,其“優惠體驗券”中亦載明“汽車小劃小痕,找天津小拇指”,其服務對象與杭州小拇指公司運營的“小拇指”汽車微修體系的消費群體多有重合。且自2010年起,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天津地區的加盟店也陸續成立,兩者的服務區域也已出現重合。故天津小拇指公司以“小拇指”為字號登記使用,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兩者存在某種淵源或聯系,加之天津小拇指公司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汽車維修、“天津小拇指”等字樣進行宣傳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容易造成競爭秩序的混亂。
綜合以上分析,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記使用該企業名稱本身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正當性,且無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對此承擔停止使用“小拇指”字號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指導案例31號
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訴米拉達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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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事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合意違反航行規則 責任認定
裁判要點
航行過程中,當事船舶協商不以《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確立的規則交會,發生碰撞事故后,雙方約定的內容以及當事船舶在發生碰撞事故時違反約定的情形,不應作為人民法院判定雙方責任的主要依據,仍應當以前述規則為準據,在綜合分析緊迫局面形成原因、當事船舶雙方過錯程度及處置措施恰當與否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煒倫06”輪與被告米拉達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 ROSE”輪(以下簡稱“玫瑰”輪)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圓圓沙警戒區相遇。當日23時27分,由外高橋集裝箱碼頭開出的另一艘外輪“里約熱內盧快航”輪與“玫瑰”輪聯系后開始實施追越。23時32分,“里約熱內盧快航”輪引航員呼叫“煒倫06”輪和位于“煒倫06”輪左前方約0.2海里的“正安8”輪,要求兩輪與其綠燈交會!罢8”輪予以拒絕并大角度向右調整航向,快速穿越到警戒區北側駛離!盁槀06”輪則在“里約熱內盧快航”輪引航員執意要求下,同意綠燈交會。“玫瑰”輪隨即與“煒倫06”輪聯系,也要求綠燈交會,“煒倫06”輪也回復同意。23時38分,當“煒倫06”輪行至“玫瑰”輪船艏偏左方向,發現“玫瑰”輪顯示紅燈,立即聯系“玫瑰”輪,要求其盡快向左調整航行。“煒倫06”輪隨后開始減速,但“玫瑰”輪因“里約熱內盧快航”輪追越尚未駛過讓清,距離較近,無法向左調整航向。23時41分,“煒倫06”輪與“里約熱內盧快航”輪近距離交會,位于“玫瑰”輪左前方、距離僅0.2海里。此時,“煒倫06”輪、“玫瑰”輪均覺察危險,同時大角度向左轉向。23時42分“煒倫06”輪右后部與“玫瑰”輪船艏右側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費、清污費、貨物減損費、修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4504605.75元。
原告遂以“玫瑰”輪違反雙方關于“綠燈交會”的約定為由,訴請法院判令“玫瑰”輪承擔80%的責任。被告則提出,原告應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擔90%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不合理。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0)滬海法海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米拉達玫瑰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2252302.79元;二、被告米拉達玫瑰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從2008年6月3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三、對原告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兩輪達成一致意見前,兩輪交叉相遇時,本應“紅燈交會”!懊倒濉陛啚榱俗约哼M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綠燈交會”的提議。該提議違背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下簡稱《72避碰規則》)規定的其應承擔的讓路義務。但是,“煒倫06”輪同意了該違背規則的提議。此時,雙方綠燈交會的意向應是指在整個避讓過程中,雙方都應始終向對方顯示本船的綠燈舷側。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沒有了《72避碰規則》意義上的“讓路船”和“直航船”。因此,當兩輪發生碰撞危險時,兩輪應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責任,兩輪均應按照《72避碰規則》的相關規定,特別謹慎駕駛。但事實上,在達成綠燈交會的一致意向后,雙方都認為對方會給自己讓路,未能對所處水域的情況進行有效觀察并對當時的局面和碰撞危險作出充分估計,直至緊迫危險形成后才采取行動,最終無法避免碰撞。綜上,兩輪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盡到特別謹慎駕駛的義務并盡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為,都違反了《72避碰規則》中有關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動等規定,對碰撞事故的發生責任相當,應各承擔50%的責任。
被告系“玫瑰”輪的船舶所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應就“玫瑰”輪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核定了原告具體損失金額,按照被告應負的責任份額,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