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
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
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
教師[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師資源配置是關鍵。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按照率先實現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經征得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同意,現就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實現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工作目標
近年來,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整體素質不斷提升,但城鄉之間、校際之間義務教育師資水平總體上仍存在明顯差距,已經成為制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突出問題。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是加強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校長教師補充配備,破解擇校難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充分認識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斷完善義務教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推進校長教師優質資源的合理配置,重點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常態化,率先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資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更大范圍內推進,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堅強的師資保障。
二、合理確定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人員范圍
教師交流輪崗的人員范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達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年限的專任教師均應交流輪崗。對教師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年限的規定,應與中小學學制學段相銜接。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對于教師每次參加交流輪崗的具體年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教師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予以延長。
校長交流輪崗的人員范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滿兩屆后,原則上應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長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確定。校長、副校長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連續任職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予以延長。
三、不斷創新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方式方法
根據各地經驗和做法,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競聘、學區一體化管理、學校聯盟、名校辦分校、集團化辦學、對口支援、鄉鎮中心學校教師走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各地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創新其他方式方法。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重點是推動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職任教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有鎮區和鄉村學校的縣(區),重點推動城鎮學校向鄉村學校交流輪崗;沒有鄉村學校的市轄區,重點推動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交流輪崗;鄉鎮范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向村小學、教學點交流輪崗。
各地可采取設立名師名校長交流特聘崗等形式,支持優秀校長、特級教師和省級教學名師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地區農村學校任職任教,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有序流動。各地要繼續實施好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三區”人才支持計劃教師專項等國家級專項計劃,加強邊遠貧困地區鄉村學校骨干教師配備。
四、建立健全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激勵保障機制
交流輪崗是國家賦予校長教師的重要責任和光榮使命。既要對校長教師參加交流輪崗提出明確要求,又要通過激勵保障機制進行政策引導,激發校長教師參與交流輪崗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地要在編制核定、崗位設置、職務(職稱)晉升、聘用管理、業績考核、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保障工作順利開展。要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把到艱苦邊遠地區和薄弱學校工作作為培養鍛煉校長教師的重要平臺,與校長教師職業發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有機銜接。
在編制管理和崗位設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量內,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增減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補余缺、有增有減的辦法,統籌安排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及時調整義務教育學校崗位設置方案,適應和滿足教師交流到農村和薄弱學校崗位聘用的需要。積極探索在農村學校、薄弱學校設立一批中小學正高級教師崗位,逐步提高農村學校中級、高級教師崗位比例,推動縣(區)域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的總體均衡。
在職務(職稱)評聘工作中,要將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作為申報評審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和特級教師的必備條件。在鄉村學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鎮學校交流、支教教師)、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教師交流到新的學校后,按原有的教師職務及崗位細分等級聘用。優先任(聘)用具有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管理崗位任職經歷的人員擔任校長。擴大中小學校長職級制改革試點,為推進校長交流輪崗提供制度保障。
在薪酬福利、評優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實保障參加交流輪崗校長教師的工資待遇,在績效工資分配中予以傾斜,優先使用教師周轉房。要加強對交流輪崗校長教師的針對性培訓,培訓工作納入各級校長教師培訓計劃和項目,并予以優先安排。對參加交流輪崗并做出突出貢獻的校長教師,要在各級評優表彰工作中予以傾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五、全面推進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縣管校聘”管理改革
加強縣(區)域內義務教育教師的統籌管理,推進“縣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師交流輪崗的管理體制障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縣(區)域內教師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公開招聘和聘用管理辦法、培養培訓計劃、業績考核和工資待遇方案,規范人事檔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務。學校依法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負責教師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師交流輪崗經歷納入其人事檔案管理。
國家層面推動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縣管校聘”示范區建設,總結推廣各地成功經驗,全面推進“縣管校聘”管理改革,為教師交流輪崗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地也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大膽探索教師隊伍管理新機制。
六、切實落實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責任主體
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實行“省級統籌、以縣為主”的工作機制。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教育、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形成聯動機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指導和督導檢查,共同推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教育部門要科學制定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實施辦法,指導和協調交流輪崗工作。組織部門要按照校長管理權限,會同教育部門全力推進校長交流輪崗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切實加強教職工編制動態管理。財政部門對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崗位設置、聘用管理、職務(職稱)評聘等方面對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給予政策支持。
各縣(區)要根據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長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實施方案,科學編制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中長期規劃和年度交流計劃,并落實到校、到人。要明確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具體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強對優秀校長和教學名師的培養,建立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長效機制。建立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政策的信息公開制度,切實維護參與交流輪崗的校長教師合法權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實施方案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地要做好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著力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圍,進一步激發校長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確保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取得實效。要將實施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作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關鍵舉措,與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等舉措有機銜接,形成整體合力,標本兼治推進均衡發展。要將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工作督導考核體系,并作為認定全國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區)的重要指標。對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推進不力、范圍不廣、成效不大,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接受全國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區)認定申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文件要求,盡快制定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實施辦法并全面部署,切實把工作落到實處。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