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高檢發研字〔1999〕10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
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高檢發研字〔199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四十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人民檢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貪污賄賠犯罪案件
(一)貪污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
394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
方便條件。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
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
有財產。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
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
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
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
交公而不變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
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擴款物,以及貪污
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
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
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
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
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地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
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
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人、超過三個月
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
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
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
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
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
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權
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單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
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
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
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
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
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
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
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
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
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
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
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賭行為而使國家或者杜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
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
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行賄案(第389條、第390條)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
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
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
事責任。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
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
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5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七)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
得以實現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空
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蕕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八)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
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
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
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潦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
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子立案。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辦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
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
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二、瀆職犯罪察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
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職守案(第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
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
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
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
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
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己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
準執行。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
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
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
準執行。
(五)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
枉法追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
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
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
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
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
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
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
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
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
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
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
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
的;
3、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風報信、提供條件,幫助其脫逃
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八)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
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
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
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
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
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
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
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
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
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
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
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
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
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
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
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
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
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
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
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
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
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行、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
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
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飼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
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
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折扣不應抵扣的稅
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徊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
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四)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
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
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
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
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
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
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六)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
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行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
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
木被伐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準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十七)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
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
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
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
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
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
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
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
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
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并且價格
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
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
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一)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二十二)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
驗結果的行為。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涉嫌在商品檢驗過程中,為徇私情、私
利,對報檢的商品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商檢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
量認證標志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
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驗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二十三)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
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
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
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
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
關系或者國家聲譽的;
(二十四)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
檢疫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
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
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合格檢為不合格,或者
將不合格檢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
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
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
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
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
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
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
貿關系和國家聲譽的。
(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
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
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
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
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二十七)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
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
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
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
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
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
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
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
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
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堂及其親屬傷殘、死亡、
精神失常的;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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