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鑒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將于1988年1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現將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轉發給你們。請你們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以便在涉外經濟審判工作中正確執行該《公約》。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向我院匯報。
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87)外經貿法字第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經貿廳(委、局)、外貿局(總公司)、各總公司、各工貿公司:
我國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核準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鑒于參加公約的國家已經超過10個,公約將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為便于我各對外經濟貿易公司正確執行公約,現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經參加公約的國家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意大利、贊比亞、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敘利亞、法國和萊索托等國家。1986年,該10國與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達92.3億美元,貿易合同的數量是相當大的。我國政府既已加入公約,也就承擔了執行公約的義務,因此,根據公約第一條(1)款的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與上述國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訟亦須依據公約處理。故各公司對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應考慮適用公約,但公司亦可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達成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或在合同中明確排除適用公約,轉而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律。
二、公約只適用于貨物的買賣。公約采用了排除方法對貨物的范圍做了規定(見公約第二、三條)。凡不在公約第二、三條排除的范圍內的貨物均屬公約適用的范圍。
三、公約并未對解決合同糾紛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規定。我國貿易公司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予規定的問題,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一國國內法管轄合同。
四、中國和匈牙利之間的協定貿易雖屬貨物買賣,但目前不適用公約,仍適用中國與匈牙利1962年簽訂的“交貨共同條件”。
五、公約對合同訂立的程序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規定。這些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及公司的習慣作法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請各公司注意。
各省經貿廳(委、局)和各外貿總公司、工貿公司要及時認真組織外經貿干部學習研究公約。學習中存在的問題請商有關部門解決,也可直接向經貿部條法局反映。
為幫助理解公約,遼寧省人民出版社將出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釋義》一書,可供參考。
198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