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的通知
保監發〔2015〕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投資資產認可標準,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月4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
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
問:保險公司購買的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路基金公司”)的優先股,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如何認可和列報?
答:保險公司投資購買的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務院關于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的批復》(國函〔2014〕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基礎〔2014〕1433號)發行的優先股,為認可資產,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保險公司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時,應將鐵路基金公司的優先股在認可資產表“其他投資資產”項目列示,并在“明細表IA-1:投資資產”、“明細表IA-12:其他投資資產”填列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