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關于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關于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
教外辦學[20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權的實施部門由教育部調整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權下放后的審批與監管工作,確保有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出現的涉外辦學的特殊形式。妥善解決在華外籍人員子女入學問題,有利于改善我投資環境,促進對外開放,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國家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堅持從嚴審批、按需設立、依法管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做好區域規劃,做到布局合理,總量控制,確保審批權下放后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主要招收對象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隨行子女(外籍)。可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學教育,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
四、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前應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稱,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后綴使用。
五、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明確辦學條件和標準、設立步驟、變更手續和終止辦法; 要指導學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依法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要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實行年度檢查,或開展認證評估工作。
六、教育部負責全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政策指導;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規劃協調和統籌管理工作,并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主要辦學信息報送教育部。
本意見中未涉及事項,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有關條款執行。
各地在執行本意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國際司。
附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辦學報送信息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3/05/20150305150324230.doc
教育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