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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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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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務員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國家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公務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認真執(zhí)行。
國家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guī)范和加強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運行管理,根據《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實踐教育基地)由國家公務員局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按照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科學規(guī)范、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確定,圍繞特色實踐教育主題開展教育培訓。
二、國家公務員局負責實踐教育基地的確定和撤銷,對實踐教育基地進行業(yè)務指導,對實踐教育基地的運行管理進行監(jiān)督,促進實踐教育基地充分發(fā)揮作用。
省級公務員局協助國家公務員局做好實踐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實踐教育基地的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實踐教育基地建設。
三、實踐教育基地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特色鮮明的實踐教育主題。
(二)能夠根據需要開發(fā)和編制符合本實踐教育基地特色的培訓課程,組織實施特色培訓項目。
(三)具有承接培訓的教學基礎設施和圍繞本實踐教育基地特色主題開展培訓的專(兼)職師資隊伍。
四、實踐教育基地申報確定程序。
(一)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材料,由省級公務員局進行初審后,報國家公務員局。
(二)國家公務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論證,并組織實地考察和評審。
(三)評審通過后,以批復形式予以確定,并授予國家公務員特色實踐教育基地牌匾。
五、實踐教育基地應嚴格遵守公務員培訓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根據公務員培訓需要,承擔培訓任務,圍繞特色主題開展實踐教育培訓,不得以基地名義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yè)活動。
六、實踐教育基地應加強制度建設,形成符合本實踐教育基地特色的培訓模式和培訓方式方法,不斷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硬件建設。
七、實踐教育基地應嚴格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八、國家公務員局對實踐教育基地實行動態(tài)管理,建立退出機制,適時對實踐教育基地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在規(guī)定時間內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撤銷該實踐教育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九、實踐教育基地長期不承擔培訓任務或因違紀違規(guī)被查處的,由國家公務員局撤銷該實踐教育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十、本辦法適用于中央機關申報的實踐教育基地的確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