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業務體系,促進監測評價工作更好地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服務,提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和決策支撐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監測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
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是認知海洋的重要途徑,是海洋事業發展的基礎,是各級政府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管理手段。多年來,經過各級海洋部門的不懈努力,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
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建設海洋強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講話中強調,要把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海洋開發總布局之中,全力遏制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趨勢。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新要求,需要我們深刻把握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發展的新思路,切實提升管理與技術水平,提高監測評價服務效能,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緊緊圍繞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創新發展監測評價業務體系。以基層監測機構建設為基礎,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全覆蓋監測網絡,壯大監測力量;以制度建設為主線,實施全流程規范化管理,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以近岸海域為主戰場,實施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提升技術水平;以信息公開為抓手,推進數據信息管理和應用,提高服務效能。
(二)發展目標。建設形成國家與地方統籌協調、分工合理、職責明晰、資源共享的監測業務布局和工作機制,基層監測機構能力顯著提升,人才配置齊全、隊伍結構合理。形成科學、規范的業務管理及監督考核制度體系。監測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不斷強化,新技術、新方法得到全面發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服務服務效能顯著提升。
三、完善業務布局,壯大監測力量
(三)完善業務布局。進一步健全國家(海區)-省(中心站)-市(海洋站)-縣四級監測業務布局。各分局和沿海地方要優化監測機構功能定位,充分發揮中心站、海洋站和市、縣級監測機構的區位優勢和基礎作用。各分局要在監測力量薄弱區域科學選址新建一批海洋站,沿海地方要加快在開發力度大、污染嚴重海域推進縣級監測機構建設,填補業務布局空白。
國家建立國控站點監測制度,實施以近岸海域為重點、覆蓋管轄海域的長期穩定監測,具體任務由各分局監測機構承擔。沿海地方要根據所轄海域環保工作需求,設立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監測站點。國家與地方監測數據實施共享。
(四)強化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制定出臺海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標準,實施監測機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以中心站、海洋站及市、縣級等基層監測機構為重點,分區分類開展能力建設。各分局要做好海洋站的分類建設,提升海洋站常規監測和快速應急能力,著重強化中心站重金屬、有機污染物、海洋生物分析鑒定及實時在線監測能力建設。沿海市、縣級監測機構要根據其功能定位和任務分工針對性實施能力建設。各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均要通過計量認證。
(五)壯大監測人才隊伍。創新人才引進和交流機制,優化配置監測人員,有效解決基層監測機構人員短缺問題。國家制定監測人員標準化培訓課程和教材體系,各分局和沿海地方分級實施常態化、全覆蓋的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四、健全制度體系,實現規范管理
(六)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完善貫穿于外業采樣、分析檢測、數據處理、傳輸匯交、綜合評價等過程的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強化質量管理全過程監督。建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行為的,取消監測人員上崗資格,并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逐步推進監測機構實驗室管理系統應用,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七)實施持證上崗制度。國家實施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出臺配套管理辦法。各分局和沿海各省海洋部門負責所轄海域監測人員考核上崗和分級管理,建立與現行人事管理制度相適應的監測評價技術人員獎懲及保障措施。
(八)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實施分級負責、面向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通報制度,對環境熱點問題及海洋環保工作落實情況實施通報,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海洋環保責任。建立監測評價工作的考核與監督制度,對年度監測工作完成情況考核評估。各級海洋部門要加強對所轄海域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指導,國家定期實施監測機構示范評比。
五、深化業務工作,推動技術發展
(九)掌握污染物入海狀況。沿海地方要根據海陸聯動的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全面提高入海排污口監測頻次,穩步推進入海河流斷面監測,定期實施陸源污染、海上污染源普查,建立管轄區域入海污染源及污染物入海動態信息檔案。各分局要選取排污量大、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對鄰近海域影響較大的入海排污口及河流,針對性實施高頻次監督監測。
(十)推進海洋生態監測。圍繞海洋生態健康和生態安全,加強對重要海洋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和脆弱區監測,強化海洋保護區保護對象變化情況監測,擴大生態監控區范圍和數量,優化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沿海地方要加強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及海洋生態整治修復項目海域監測。各分局要圍繞海洋生態紅線管控措施及指標要求,針對性開展監測。
(十一)實施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沿海地方要以縣為單位,組織實施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劃定資源環境超載區域,有效支撐生態紅線劃定、區域限批等工作。監測中心、各分局要分區分類開展承載能力試點監測,制定技術指南,做好技術支持。
(十二)推動監測評價技術新發展。加大在線監測及遙感技術應用力度,推進沿海實時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形成重點海域污染物入海在線監測能力。開展新型污染物、新型生態環境災害的監測預警技術研究,發展環境風險評價與區劃技術,建設風險信息庫。分類構建海洋環境狀況、海洋環境監管、海洋災害風險、海洋公益服務等監測評價技術路線與規范體系。支持沿海地方監測評價標準規范體系建設。
六、加強數據管理,提高服務效能
(十三)加強監測數據信息管理。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開發、統一實施的原則,分級建設國家、海區和地方相銜接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系統,形成集信息獲取、傳輸、管理、分析、應用、服務、發布于一體的信息平臺。各級海洋部門要建立配套的系統運行和數據信息管理辦法,做好監測數據的處理與入庫,實施科學化、專業化管理。
(十四)拓展監測評價信息產品。圍繞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做好歷史監測數據的綜合利用,分類開發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專題信息產品,提高產品精細化程度。各級海洋部門要在年度公報基礎上,定期編制各類環境信息,并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廣播等媒體建立信息發布渠道。
(十五)實施數據信息公開共享。制定實施分級負責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方案,將社會公眾關注的環境監測信息納入公開范圍,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沿海地方要在重點港灣或濱海旅游度假區、海水浴場等區域,逐步實現近岸海域監測信息實時公開。建立國家和地方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出臺信息共享審批及配套管理辦法。
七、強化保障措施,確保工作成效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國家、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機制,國家層面設立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各分局和沿海省級海洋部門要建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省級以上海洋部門要制定《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業務體系“十三五”發展規劃》,統籌謀劃新時期體系建設發展。
(十七)加大投入保障。建立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長效財政投入機制,將監測評價業務體系發展規劃納入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業務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中,不斷拓寬資金投入渠道。
(十八)做好溝通協調。進一步加強與涉海部門的溝通協調,推進監測評價技術交流,建立陸海統籌的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和重大海洋環境問題及突發環境事件通報機制,探索推進重大海洋環境問題聯合監測工作。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部門和局屬有關單位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謀劃,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創新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扎實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國家海洋局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