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軍事法院
各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
《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全軍各級軍事法院在審理軍職人員違反職責罪的案件中,遇到了不少具體問題,需要解決。經我們調查研究,根據近年來的審判實踐和各單位的意見,整理了《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此件在征求了總政保衛部、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的意見后,已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現印發各級軍事法院參照執行。
附: 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軍職人員玩弄槍支、彈藥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的問題
軍職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在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凡違反槍支、
彈藥管理使用規定,私自攜帶槍支、彈藥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以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
二、關于軍職人員擅自將自己保管、使用的槍支、彈藥借給他人,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如何定性和適用法律問題
軍職人員確實不知他人借用槍支、彈藥是為實施犯罪,私自將自己保管、使用的槍支、彈藥借給他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論處;如果在值班、值勤等執行職務時,擅自將自己使用、保管的槍支、彈藥借給他人
,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論處。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槍支、彈藥是為了實施犯罪,仍將槍支、彈藥借給他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三、關于監守自盜軍用物資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問題
軍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自己經手、管理的軍用物資的,符合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貪污罪論處,從重處罰。
四、關于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問題
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使同時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也應當依照《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五、關于軍人在臨時看管期間逃跑的,能否以脫逃罪論處問題
脫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從羈押,改造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軍隊的臨時看管僅是一項行政防范措施。因此,軍人在此期間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但在查明他確有犯罪行為后,他的逃跑行為可以作為情節在處刑時予以考慮。
198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