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5]92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我們制定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
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一、分享方案
(一)分享稅種。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二)企業范圍。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范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范圍。
(三)分享方式。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
1.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2.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二、保障措施
(一)確認劃轉數額。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三稅”情況(包含繳納和退庫,下同),由遷出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并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出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企業遷移后三年(或五年)繳納“三稅”情況,由遷入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并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入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
(二)辦理資金結算。每年年度終了后,財政部根據三省市財政部門上報的遷移類企業繳納“三稅”情況和財政部駐三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分別確認的數額,通過當年中央和地方結算,辦理上年地區間稅收收入劃轉事宜。
(三)規范遷移行為。各地不得為吸引企業遷入,對轄區內各類區域、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人員)等制定或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稅優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損壞國家整體利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四)加強績效評估。京津冀三省市財政部門應定期進行工作總結和效果評估,密切關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解決辦法,提出政策建議,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產業對接協作,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有序進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辦法印發前,已經達成稅收分享協議或已有明確分享辦法的,繼續按原有分享協議和辦法的規定辦理。共建產業園區的稅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協商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