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修訂內容的公告
關于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修訂內容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等
關于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修訂內容的公告
環保部 發改委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聯合公告2015年第69號(關于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修訂內容的公告)
聯合公告〔2015〕69 號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動許可進口”修改為“非限制進口”;同時,刪去第三款中的“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修改內容,現將涉及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有關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廢物管理目錄》中原“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修改為“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
二、環境保護部停止受理和審批原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巳發放的原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進口列入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的單位,無需向環境保護部申領相關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三、進口列入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經檢驗撿疫,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的固體廢物,不得進口。
四、海關部門無需驗核非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