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
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
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粵法經行字第55號請示收悉。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協議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請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確系出于自愿,且不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翻悔,對方當事人申
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按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但是和解協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又申請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198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