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3號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5〕44號)精神,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
二、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三、本通知所稱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是指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