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為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量認定標準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12/11/00220001211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