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關于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建議會議的議程是: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審查和批準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批準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批準2016年中央預算;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