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經第2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6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修改為“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其中對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其停靠站點及日發班次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
三、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傳真”。
在第二十條中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鄰市、毗鄰縣間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按照毗鄰市、毗鄰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者申請延續經營的,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需向途經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征求意見。”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班線經營及包車客運許可原則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并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申請人數量達不到招投標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許可條件擇優確定客運經營者。”
將第三款修改為:“道路客運經營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按照第十九條規定由經營者自行決定停靠站點及日發班次的,車輛數量的變更不需提出申請,但應當告知原許可機關。”
六、在第三十六條后增加兩條,分別為:“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以下統稱實名制管理)。其他客運班線及客運站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售票時應當由購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記載旅客的身份信息。攜帶免票兒童的,應當憑免票兒童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免費申領實名制客票。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實名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在取票時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旅客遺失客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應當免費為其補辦客票。”
七、刪除第四十七條中的“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及客運站,旅客應當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旅客乘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允許其乘車。”
八、在第四十七條后增加三條,分別為:“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加強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相關系統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登記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依公安機關的要求向其如實提供。對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視頻圖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客運班線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應當針對客流高峰,惡劣天氣及設備系統故障,重大安保活動等特殊情況下實名制管理的特點,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
九、在第七十九條后增加一條:“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有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
十、刪除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或者企業預先核準全稱”;刪除附件2中“經營方式”欄內的“掛靠”;刪除附件5中的“及起訖站點”。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