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0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經考試合格”。
二、將第五條中的“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刪除第九條第(四)項中的“考試合格”。
四、刪除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五、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等級評定不得收費,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
六、將第四十條中的“試驗檢測工程師”修改為“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修改為“助理試驗檢測師”。
七、刪除第五十條中的“直至注銷考試合格證書。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注銷考試合格證書的檢測人員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八、刪除第五十二條中的“和人員”和“和人員考試”。
九、將條文中所有“質監總站”統一改為“部質量監督機構”;將條文中所有“省站”統一改為“省級交通質監機構”;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