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將《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申請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應提交相關的儲量評審備案文件,并根據需要提交經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高風險礦種變更為低風險礦種的,還應繳納礦業權價款;變更為國家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還應符合國家有關宏觀調控的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并需經專家論證通過、公示無異議。申請變更礦山名稱的,應提交相關的依據性文件。采礦權人申請變更登記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