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交通運輸部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3號)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7年5月24日
第一章總則
第2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21.2A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包括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一)型號合格證;
。ǘ)補充型號合格證;
。ㄈ)改裝設計批準書;
。ㄋ)型號認可證;
。ㄎ)補充型號認可證;
。)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
(七)生產許可證;
。ò)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九)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ㄊ)適航證;
(十一)出口適航證;
。ㄊ)外國適航證認可書;
。ㄊ)特許飛行證;
。ㄊ)適航批準標簽。
第21.2B條定義
(一)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產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產品或者擬在民用航空產品上使用和安裝的材料、零件、部件、機載設備或者軟件。
。ㄋ)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符合規定的適航規章和要求。
。ㄎ)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試驗、安裝等符合經批準的設計。
。)設計批準:指局方頒發的用以表明該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設計符合相關適航規章和要求的證件,其形式可以是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認可證、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對設計部分的批準,或者其他方式對設計的批準。
。ㄆ)生產批準:指局方頒發用以表明允許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和經批準的質量系統生產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的證件,其形式可以是生產許可證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對生產部分的批準。
。ò)適航批準:指局方為某一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零部件頒發的證件,表明該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零部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并且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ň)關鍵件:指失效會對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產生直接危害性影響的零部件。
。ㄊ)標準件:指在完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范的情況下生產的零部件,其中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范應當包含設計、生產和統一識別的要求,應當包括生產零部件和確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已經公開發布并且能夠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生產出該零部件。
。ㄊ)權益轉讓協議:指設計批準持有人與生產批準持有人或者申請人之間簽署的、以確定雙方為生產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使用所需的設計資料的權利及責任的合同或者安排。
(十二)新航空器:指一直由航空器的制造商、改裝站或者經銷商所有,其間沒有被他人所有或者出租給他人,僅進行過必要的生產試飛、制造人為訓練機組而進行的飛行或者交付飛行的航空器。
。ㄊ)使用過航空器:指“新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ㄊ)延程運行(ETOPS):指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靜止空氣中,有部分飛行階段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中規定的使用經批準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巡航速度所確定的時間門檻值之外的飛機飛行運行,兩臺以上發動機飛機的全貨機運行除外。
(十五)ETOPS重要系統:指失效或者故障時可能對ETOPS飛行的安全或者對在ETOPS改航過程中飛機的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具有不利影響的飛機系統,包括推進系統。
1.ETOPS組類1重要系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與飛機的發動機數量提供的冗余度直接相關的失效安全特性;
。2)失效或者故障時可能導致空中停車、喪失推力控制或者其他動力喪失的系統;
。3)對由于發動機不工作導致的任何系統動力源喪失的情況,通過提供額外的冗余度而對ETOPS改航的安全有重要貢獻;
。4)對于飛機在發動機不工作飛行高度延長運行非常關鍵。
2.ETOPS組類2重要系統:指除ETOPS組類1重要系統之外的ETOPS重要系統。
。ㄊ)設計國:指對負責航空器型號設計的機構擁有管轄權的國家。
(十七)制造國:指對負責航空器最后組裝的機構擁有管轄權的國家。
第21.2C條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含)以后設計、制造民用航空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ǘ)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航空產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可以不再申請型號合格證,但是對涉及安全和適航性的缺陷,局方將按照有關適航規章,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改裝或者規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l日(含)以后對上述民用航空產品進行設計更改,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
3.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人或者制造人如繼續生產,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4.軍用航空產品的設計人或者制造人如繼續生產,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21.2D條合格審定程序和職責
。ㄒ)申請人申請本規定第21.2A條所述的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證件的合格審定程序包括:
1.申請人按照局方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相應的申請書并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
2.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局方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申請人應當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4.在確認收到申請人繳納的相關費用后,局方根據需要組織審定委員會、審查組或者監察員開展專家技術評審工作;
5.局方自受理申請之日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合格證件的決定。不予頒發證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前項所需的專家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ǘ)民航局對本規定第21.2A條所述的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證件實施統一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以下證件的受理、審查、頒發和管理:
1.改裝設計批準書;
2.生產許可證;
3.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4.特許飛行證;
5.適航批準標簽。
(三)民航局負責除本條第(二)款之外的、所有其他第21.2A條規定證件的受理、審查、頒發和管理。
第21.3條豁免
。ㄒ)受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中有關條款約束的人,可以因技術原因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者永久豁免某些條款。
(二)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包括下述內容的申請豁免報告:
1.請求豁免的適航規章或者環境保護要求及其具體條款;
2.豁免的原因以及為保證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圍,包括航空器及適用期限;
4.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如為法人還應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ㄈ)民航局應當在收到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后做出是否批準豁免的決定,必要時在批準前征求公眾意見。
第21.4條飛行手冊
航空器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持有人或者其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或者型號認可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給使用人時,在航空器上提供現行有效的飛行手冊。
第21.5條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
(一)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建立系統,收集、調查和分析其設計的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出現的故障、失效和缺陷。
(二)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出現下述情形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向局方報告:
1.由于航空器系統或者設備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著火;
2.由于發動機排氣系統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使發動機或者相鄰的航空器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傷;
3.駕駛艙或者客艙內出現有毒或者有害氣體;
4.螺旋槳操縱系統出現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5.螺旋槳、旋翼槳轂或者槳葉結構發生損壞;
6.在正常點火源附近,有易燃液體滲漏;
7.使用期間由于結構或者材料損壞而引起剎車系統失效;
8.任何自發情況(如疲勞、腐蝕、強度不夠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結構的嚴重缺陷或者損壞;
9.由于結構或者系統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的任何異常振動或者抖振;
10.發動機失效;
11.干擾航空器的正常操縱并降低飛行品質的任何結構或者飛行操縱系統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12.在航空器規定的一次運行期間內,一套或者一套以上的發電系統或者液壓系統完全失效;
13.在航空器規定的一次運行期間內,一個以上的空速儀表、姿態儀表或者高度儀表出現故障或者失效。
。ㄈ)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或者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的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在確認其設計或者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出現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造成了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當向局方報告。
。ㄋ)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生產許可證、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或者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批準書的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在確認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由于偏離了質量系統而出現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當向局方報告。
。ㄎ)如果已經確認是由于不恰當的維修或者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一情況,或者知道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已經向局方提交報告,則本條第(三)、(四)款所述證書持有人或者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不必再提交報告。
。)在確認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存在后48小時內,本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證書持有人或者證書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號;
2.如果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涉及機載設備,則該機載設備的系列號和型別代號;
3.如果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者螺旋槳,則該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系列號;
4.民用航空產品型別;
5.涉及的零部件、組件或者系統的標志,包括零件件號;
6.故障、失效或者缺陷的性質;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出現的時間、地點和初步原因分析。
。ㄆ)如果事故調查或者使用困難報告表明根據本規定生產的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由于制造或者設計缺陷而處于不安全的狀態,該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的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調查的結果,以及用于糾正該缺陷已采取的和擬采取的措施。如果要求對現有的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采取糾正缺陷的措施,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供頒發適航指令所需的資料。
第21.6條ETOPS報告要求
。ㄒ)早期ETOPS:報告、跟蹤和解決問題。被批準使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附錄K規定的早期ETOPS方法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系統,報告、跟蹤和解決導致本款第6項中任一情況的問題。
1.系統應當明確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如何迅速辨識問題、向局方報告問題、并向局方提出每一問題的解決方案。提出的解決方案應當包括如下之一:
。1)飛機或者發動機型號的設計更改;
。2)制造工藝的更改;
(3)運行或者維修程序的更改;
。4)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方案。
2.兩發以上的飛機,針對經批準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該系統應當在全球機隊的發動機運行時間首次達到250000小時期間正常工作。
3.雙發飛機,針對經批準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該系統應當在全球機隊的發動機運行時間首次達到250000小時期間正常工作,并且在此后保持該系統直至:
(1)全球機隊12個月滾動平均空中停車(IFSD)率不高于本條第(二)款第2項中的要求;并且
。2)局方確認該平均空中停車率是穩定的。
4.對于以前批準ETOPS運行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的衍生型飛機和發動機組合,如果型號合格證持有人事先獲得了局方的批準,則該系統只需要解決如下問題:
。1)如果更改不需要頒發新的飛機型號合格證但是需要頒發新的發動機型號合格證,則該系統應當解決適用于新發動機安裝的所有問題;對于飛機的其他部分,該系統應當解決僅限于系統更改部分的問題;
(2)如果更改不需要頒發新的飛機型號合格證并且也不需要頒發新的發動機型號合格證,則該系統應當解決僅限于系統更改部分的問題。
5.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定該系統所使用的數據來源和內容。這些數據應當足夠用于評估根據本條或者第21.5條第(四)款報告的、可能影響ETOPS安全的使用中問題的具體原因。
6.在實施該系統的過程中,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報告以下事件:
。1)空中停車,飛行訓練中計劃實施的空中停車除外;
。2)雙發飛機的空中停車率;
。3)無法控制一臺發動機或者無法獲得預期的推力或者功率;
(4)主動推力或者功率下降;
。5)發動機空中起動能力下降;
。6)非有意的燃油喪失或者不可供應燃油,或者空中不可糾正的燃油不平衡;
。7)因與ETOPS組類1重要系統有關的失效、故障或者缺陷返航或者改航;
(8)ETOPS組類1重要系統的動力源喪失,包括任何設計上為該系統的備份動力源;
(9)任何可能危害ETOPS飛行的飛機安全飛行或者著陸的事件;
。10)任何因可能導致本項中需要報告的事件的狀況的非計劃換發。
(二)雙發飛機的可靠性
1.報告雙發飛機運營可靠性。獲得ETOPS批準的飛機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以及獲得ETOPS批準的飛機上安裝的發動機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每月向局方報告這些飛機和發動機在全球機隊的可靠性。飛機及發動機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的報告都應當涉及經批準用于ETOPS的每一飛機和發動機組合。如果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能夠證明空中停車率在局方可接受的一段時期內不高于本款第2項的規定,則可每季度向局方報告可靠性。該報告可以與第21.5條要求的報告結合。相關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調查由于產品設計造成空中停車的原因,并將調查結果報告局方。該報告應當包括:
。1)發動機空中停車,飛行訓練中計劃實施的空中停車除外;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全球機隊12個月滾動平均空中停車(IFSD)率,飛行訓練中計劃實施的空中停車除外;
(3)ETOPS機隊的使用情況,包括運營人清單、授權(批準)ETOPS改航時間、飛行小時和飛行循環數。
2.雙發飛機全球機隊空中停車率。獲得ETOPS批準的飛機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以及獲得ETOPS批準的飛機上安裝的發動機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需要向這些飛機和發動機的運營人發布服務信息,以保持全球機隊12個月滾動平均空中停車率不高于下述水平:
。1)對于批準用于不超過120分鐘ETOPS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每1000全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0.05。當所有的ETOPS運營人都已經采納在ETOPS批準所需的構型維護程序(CMP)文件中要求的糾正措施時,每1000全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應當保持在不高于0.02;
。2)對于批準用于不超過180分鐘ETOPS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每1000全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0.02;
(3)對于批準用于超過180分鐘ETOPS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每1000全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0.01。
第21.7條生產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
根據型號合格證生產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制造人應當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一)是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是型號合格證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
。ǘ)符合本規定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的要求。
第21.8條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
(一)設計批準持有人和申請人應當符合《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中適用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的要求。
。ǘ)新生產的運輸類飛機,設計批準持有人或者設計批準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符合《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中適用于新生產的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要求。
第21.9條零部件的批準
零部件的批準方式包括:
。ㄒ)根據本規定第九章的第21.301條至第21.320條頒發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二)根據本規定第十章的第21.351條至第21.370條頒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ㄈ)根據本規定第十章的第21.371條頒發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
(四)隨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審定、補充型號合格審定或者改裝設計批準合格審定一起批準;
(五)隨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認可合格審定或者補充型號認可合格審定一起批準;
。)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21.10條替換件和改裝件
。ㄒ)安裝在經型號合格審定或者經型號認可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上的替換件或者改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
2.依據局方的生產批準生產的;
3.標準件(例如螺栓或者螺母);
4.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規定為維修或者改裝自己的航空器而生產的零部件;
5.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的規定,在維修許可證持有人批準維修項目范圍內,在其質量系統控制下制造的、在民用航空產品或者零部件修理或者改裝中消耗的零部件。
。ǘ)除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外,任何人不得聲明其生產用于銷售目的的替換件或者改裝件適合安裝在經型號合格審定或者經型號認可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上。
第二章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認可證
第21.11條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認可證的申請、頒發和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13條型號合格證申請人的資格
已經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人具備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資格。
第21.15條型號合格證申請書和申請文件
型號合格證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申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提交設計特征、三面圖和現有的基本數據;
(二)申請航空發動機型號合格證的,提交設計特征、工作特性曲線和使用限制說明;
。ㄈ)申請螺旋槳型號合格證的,提交設計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說明;
。ㄋ)對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符合性說明;
。ㄎ)相應的合格審定的取證計劃。
第21.16條專用條件
(一)對提交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關的適航規章沒有包括適當的或者足夠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制定并頒發專用條件,必要時應當在頒發前征求公眾意見:
1.民用航空產品具有新穎或者獨特的設計特點;
2.民用航空產品的預期用途是非常規的;
3.從使用中的類似民用航空產品或者具有類似設計特點的民用航空產品得到的經驗表明,可能產生不安全狀況。
。ǘ)專用條件應當具有與適用的適航規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第21.17條適用規章的確定
申請型號合格審定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
。ㄒ)除非《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的第23.2條、《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的第25.2條、《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的第27.2條、《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第29.2條、《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1)、《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和《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另有規定,型號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表明其提交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符合下述規定:
1.型號合格證申請之日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以下情況除外:
(1)民航局另有特別規定;
。2)選擇或者根據本條被要求符合申請之日以后的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
2.民航局制定的專用條件。
。ǘ┨厥忸悇e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頒布適航規章的某些種類航空器,如滑翔機、飛艇、甚輕型飛機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對于特殊類別航空器,包括安裝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符合《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中適用的要求或者民航局確認適用于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
。ㄈ┻\輸類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及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型號合格證的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ㄋ)如果在本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或者已經明確不可能取得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之一:
1.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新的型號合格證申請書;
2.申請延長原申請書的有效期。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使其設計符合某一日期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該日期由申請人自己確定,但不得早于申請書延長期到期前本條所規定的有效期的時間。
(五)如果申請人欲使其民用航空產品符合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書之后生效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修訂版本,則也應當符合局方確認與該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直接有關的修訂版本。
。)對于初級類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和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符合《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中適用的要求,或者局方確認適用于該具體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并且符合《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中適用于初級類航空器的噪聲標準。
第21.19條需要申請新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的民用航空產品的更改
如果對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動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為實質性更改,以致需要對該民用航空產品與適用規章的符合性進行實質的全面審查,應當申請新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
第21.20條適用要求的符合性
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證明對適用規章的符合性:
。ㄒ)表明對所有適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ǘ)提供一份聲明,證明申請人已經符合適用要求。
第21.21條型號合格證的頒發: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和運輸類航空器;載人自由氣球;特殊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
已經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取得航空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運輸類、載人自由氣球或者特殊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型號合格證:
。ㄒ)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民航局規定的專用條件。局方確認符合以下條件:
1.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2.對于航空器,相對其申請的型號合格審定類別沒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
。ǘ)軍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已經提供鑒定驗收資料和實際使用記錄,證實該產品實質上具有與適航規章要求相同的適航性水平。對于利用軍方使用經驗證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者規定相應的使用限制保證飛行安全的,局方可以同意該產品不必符合會使申請人負擔過重的某些適用條款。
第21.24條型號合格證的頒發:初級類航空器
已經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初級類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
。ㄒ)該航空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無動力驅動的航空器;或者由一臺自然吸氣式發動機驅動、按第23.49條定義的VS0失速速度不大于113公里/小時(61節)的飛機;或者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主旋翼槳盤載荷限制值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尺)的旋翼航空器;
2.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或者對于水上飛機,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3.包括駕駛員在內,最大座位數不超過4人;
4.客艙不增壓。
。ǘ)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可表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用的適航規章、環境保護要求和民航局制定的專用條件。局方確認符合以下條件:
1.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2.沒有不安全的特征或者特性。
第21.25條型號合格證的頒發:限用類航空器
。ㄒ)已經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限用類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
1.申請人表明該航空器滿足某個航空器類別的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局方確定對該航空器將被用于的專門作業不適用的那些要求除外;
2.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3.申請人表明該航空器在為其預期使用規定的限制條件下運行時沒有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二)本條中的“專門作業”指:
1.農業(噴灑藥劑和播種等);
2.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
3.航測(攝影、測繪、石油及礦藏勘探等);
4.巡查(管道、電力線和水渠的巡查等);
5.天氣控制(人工降雨等);
6.空中廣告;
7.局方規定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21.26條型號合格證的頒發:輕型運動類航空器
已經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輕型運動類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
。ㄒ)該航空器是符合下述輕型運動航空器定義的輕型運動飛機(固定翼)、滑翔機、自轉旋翼機或者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1.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下列條件之一:
(1)600公斤(1320磅)的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2)600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
。3)650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
2.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120節校正空速。
3.對于滑翔機,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過120節校正空速。
4.在最大審定起飛重量和最臨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裝置的條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VS1)不超過45節校正空速。
5.包括飛行員的最大座位數不超過2座。
6.如果是動力航空器,為單臺活塞式發動機。
7.如果是除動力滑翔機外的動力航空器,為定距或者槳距可地面調節的螺旋槳。
8.如果是動力滑翔機,為定距或者順槳螺旋槳。
9.如果是旋翼機,為定距、半鉸接、蹺蹺板式、兩片槳葉旋翼系統。
10.如果具有座艙,為非增壓座艙。
11.除了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機外,為固定起落架。
12.對于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或者浮筒。
13.對于滑翔機,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ǘ)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可表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局方接受的標準。
。ㄈ)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局方接受的標準,或者任何未符合局方接受的標準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ㄋ)沒有不安全的特征或者特性。
第21.29條型號認可證的頒發
進口民用航空產品應當取得局方頒發的型號認可證。設計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申請型號認可證,取得型號認可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受理型號認可證申請之前,局方應當確認中國與該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國已經簽署民用航空產品進口和出口的適航協議、備忘錄或者技術性協議。
。ǘ)型號認可證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下述資料:
1.按照局方規定格式填寫的型號認可證申請書;
2.設計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數據單,以及生產許可說明;
3.型號設計所依據的適航規章、修正案、專用條件及豁免條款的批準書;
4.本規定第21.21條第(一)款所列舉的證明性資料的適用部分;
5.符合局方確定的審定基礎的聲明書;
6.局方確認必要的其他資料。
(三)運輸類航空器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ㄋ)局方審查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并且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后,確認該民用航空產品滿足下述要求,應當頒發型號認可證:
1.第21.17條所確定的有關適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產品設計國的有關適航要求和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7條的規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2.第21.17條所確定的環境保護要求,或者民用航空產品設計國的環境保護要求和為使噪音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過第21.17條的規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ㄎ)有關適航規章、噪聲規定所要求的手冊、標牌、目錄清單和儀表標記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書寫,下列各項應當至少有中文表述:
1.機上所有對旅客進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標記和標牌;
2.機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機外營救人員指示應急出口和門的位置以及開啟方法的文字標記和標牌;
3.旅客可能使用的機上所有應急設備的操作、使用說明。
第21.31條型號設計
型號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義民用航空產品構型和設計特征符合有關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所需要的圖紙、技術規范及其清單;
(二)確定民用航空產品結構強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藝資料;
。ㄈ)《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要求的持續適航文件中的適航性限制部分,第21.17條第(二)款中定義的特殊類別航空器適航要求中規定的持續適航文件中的適航性限制部分;
。ㄋ)通過對比法來確定同一型號后續民用航空產品的適航性和適用的環境保護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21.33條檢查和試驗
。ㄒ)申請人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為確定對民用航空規章有關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需的檢查及飛行試驗和地面試驗,而且:
1.除非局方同意,民用航空產品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試驗之前,應當表明符合本條第(二)款第2、3、4項的要求;
2.除非局方同意,民用航空產品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條第(二)款第2、3、4項后到提交局方進行試驗的期間內,不得作任何更改。
(二)申請人應當進行檢查和試驗,以確定:
1.符合有關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
2.材料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型號設計的技術規范;
3.零部件符合型號設計的圖紙;
4.制造工藝、構造和裝配符合型號設計的規定。
第21.35條飛行試驗
。ㄒ)申請人應當進行本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各種飛行試驗,試驗前申請人應當向局方表明:
1.符合適航規章中有關的結構要求;
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檢查和試驗;
3.航空器符合型號設計;
4.申請人進行了必要的飛行試驗,并提交了試驗報告。
。ǘ)在滿足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后,申請人應當進行局方規定的各項飛行試驗,以便確定:
1.是否符合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
2.對于按適航規章進行合格審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確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設備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
(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利用曾經用于證明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器進行本條第(二)款第2項所述的試驗:
1.符合第(二)款第1項;
2.對于旋翼航空器,符合《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的第27.923條或者《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第29.923條中適用的旋翼傳動的耐久性試驗。
(四)除滑翔機或者載人氣球外,申請人應當證明每次飛行試驗時均采取了足夠措施,以便試飛組成員能應急離機和使用降落傘。
。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人應當中斷按本條進行的飛行試驗,直到他證明已采取了糾正措施:
1.試飛員不能或者不愿進行任何一項規定的飛行試驗;
2.發現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試驗數據失去意義或者使繼續試驗帶有不必要的危險性的問題。
。)本條第(二)款第2項所述的飛行試驗應當包括:
1.裝有未曾在已有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上使用過的某型渦輪發動機的航空器,應當以符合其型號合格證的該型全套發動機為動力至少飛行300小時;
2.對于所有其他航空器,至少飛行150小時。
第21.37條試飛駕駛員
申請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一名持有相應類別駕駛執照的駕駛員進行本規定所要求的飛行試驗。
第21.39條試飛儀器校準和修正報告
。ㄒ)申請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報告,說明試驗所用儀器的校準以及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下的有關計算和試驗。
。ǘ)局方可以進行必要的飛行試驗,以校驗按本條第(一)款所提交報告的精確性。
第21.41條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認可證
。ㄒ)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認可證內容應當包括型號設計、使用限制、數據單、局方審查確認已符合的有關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產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者限制。
(二)型號認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設計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合格證的適用內容。
第21.44條持證人的責任
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述所有要求:
。ㄒ)持續保持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且承擔第21.5條、第21.6條、第21.8條、第21.50條、第21.99條和第十五章的規定責任;
(二)按照第十二章“標牌或者標記”的要求設置標牌或者標記。
第21.45條持證人的權利
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的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ㄒ)對于航空器,符合本規定第七章有關規定時,可以獲得適航證;
。ǘ)對于發動機或者螺旋槳,可以安裝在經審定的航空器上;
。ㄈ)對于所有產品,符合本規定第六章規定時,可以獲得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可以獲得該產品的更換用零部件的適航批準標簽。
第21.47條轉讓性
。ㄒ)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將其設計資料根據權益轉讓協議供他人使用。證件持有人應當在權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和終止后30天內書面通知局方。通知書應當寫明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的姓名、地址、權限范圍和生效日期。
(二)型號認可證不得轉讓。
第21.50條持續適航文件
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向用戶交付取得適航證的第一架航空器時,應當同時提供至少一套適航規章要求制訂的完整的持續適航文件,并應當使得這些持續適航文件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其他人員或者單位獲得。該持續適航文件應當按照《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的第23.1529條,《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的第25.1529條、第25.1729條,《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的第27.1529條,《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第29.1529條,《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CCAR31)的第31.82條,《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的第33.4條,《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的第35.4條或者《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編寫。對于特殊類別航空器,應當按照第21.17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適航要求編寫。此外,這些持續適航文件的修訂應當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員或者單位獲得。
第21.51條有效期和證件檢查
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長期有效。局方確認必要時,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提交相應證件供檢查。
第21.53條制造符合性聲明
申請人將民用航空產品或者其零部件提交局方進行檢查或者試驗時,應當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聲明申請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21.55條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提供書面權益轉讓協議的責任
當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允許他人使用型號合格證制造新的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時,證件持有人應當向受讓人提供局方可接受的書面權益轉讓協議。
第三章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認可證更改
第21.91條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申請型號合格證更改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
第21.93條型號設計更改的分類
(一)型號設計更改分為“小改”和“大改”:
1.“小改”指對民用航空產品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對民用航空產品適航性沒有顯著影響的更改;
2.“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ǘ)除本條第(一)款的分類方法外,出于符合《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的目的,型號設計更改還可以分為“聲學更改”和“非聲學更改”!奥晫W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聲級的自愿的航空器的型號設計更改。聲學更改應當符合航空器噪聲標準。
。ㄈ)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類方法外,出于符合《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的目的,型號設計更改還可以分為“排放更改”和“非排放更改”!芭欧鸥摹敝冈陲w機或者發動機設計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者燃氣排放的型號設計更改。排放更改應當符合航空器排放標準。
第21.95條型號設計小改的批準
型號設計小改可以在向局方提供驗證資料或者說明性資料之前按照局方接受的方式進行批準。
第21.97條型號設計大改的批準
型號設計大改批準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向局方提交驗證資料和必要的說明資料;
(二)表明該更改及其影響的區域符合相關規章的適用要求,并且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性的方法;
。ㄈ)提交一份聲明,申明申請人已經符合適用要求。
第21.99條要求的設計更改
。ㄒ)局方頒發的適航指令涉及的民用航空產品,其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在局方確定需要進行設計更改以糾正產品的不安全狀況時,提交適當的設計更改以供批準;
2.在該設計更改得到批準后,使得有關該更改的說明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該型號合格證審定的產品的所有使用人獲得。
(二)目前沒有不安全狀態,但局方或者設計批準持有人根據使用經驗確定設計更改將對該民用航空產品的安全性有幫助時,設計批準持有人可將適當的設計更改提交局方批準。更改經批準后,該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使得有關該設計更改的信息可被相同型號產品的所有使用人獲得。
第21.101條適用規章的確定
(一)除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外,型號合格證更改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應當表明更改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更改申請之日有效適用的適航要求,并且符合《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和《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要求。
。ǘ)如果本款的第1、2或者3項適用,申請人應當表明更改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本條第(一)款要求的適航條款的較早修訂版以及局方確認有直接關系的其他適航條款的較早修訂版。但是,該較早修訂的適航條款不得早于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中引以為據的相應條款或者適航規章中有關該更改的特別追溯要求。對下述情況,申請人可以表明符合較早修訂的適航條款:
1.局方確認不是重大更改。確定某個更改是否重大更改,局方考慮所有在該更改之前與之相關的設計更改和該民用航空產品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中所列的適用規章的相關修正案。符合下列準則之一的更改被自動確認是重大更改:
。1)未保持民用航空產品原有的總體構型或者構造原理;
。2)欲更改的民用航空產品在合格審定時曾采用的前提條件不再有效。
2.局方確認不受更改影響的每個區域、系統、部件、設備或者機載設備;
3.受更改影響的每個區域、系統、部件、設備或者機載設備,局方確認要它們符合本條第(一)款中所述的規章對被更改的民用航空產品的安全水平沒有實質作用或者不切實際。
。ㄈ)申請更改最大重量不大于2700公斤(6000磅)的航空器(不包括旋翼航空器)或者最大重量不大于1360公斤(3000磅)的非渦輪驅動的旋翼航空器的申請人,可以表明其更改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規章。但是,如果局方確認某一區域更改重大,可以要求申請人符合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規章中適用于產品更改的較晚修訂的適航條款以及任何局方確認有直接關系的其他規章,除非局方確認其符合這些適航條款或者規章對被更改的民用航空產品的安全水平沒有實質性作用或者不切實際。
(四)如果局方確認,因所申請更改具有新穎或者獨特的設計特點,更改申請之日有效的適航規章無法提供充分的標準,則申請人還應當符合專用條件及其修正案,從而達到等同于更改申請之日有效的適航規章所確定的安全水平。
。ㄎ)運輸類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書有效期為五年,任何其他的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書有效期為三年。如果在本款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更改未取得批準或者已經明確不可能取得批準,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提出新的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并符合本條第(一)款中適用于原始更改申請的所有規定;
2.提出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書的延期,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此時,申請人必須選擇一個新的申請日期。這個新的申請日期不得早于更改獲得批準日期前本款規定的有效期的時間。
(六)對于根據第21.17條第(二)款、第21.24條、第21.25條和第21.26條頒發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在更改申請之日有效的適用于該民用航空產品類別的適航要求包括局方確認對該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適用的每一適航要求。
。ㄆ)無論本條第(二)款有何規定,運輸類飛機的申請人都應當符合《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的要求,除非其表明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第四次修訂版及以后修訂版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和補充型號認可證
第21.111條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頒發以及對上述證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112條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要求
。ㄒ)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對型號設計進行尚未達到按本規定第21.19條要求應當申請新型號合格證的大改時,該證件持有人可以申請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按照第三章的規定申請對原證件的更改。
(二)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非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對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設計進行尚未達到按本規定第21.19條要求應當申請新型號合格證的大改時,該申請人應當申請補充型號合格證;進行小改時,該申請人可申請改裝設計批準書。
。ㄈ)如果民用航空產品已獲得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國外適航當局頒發的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補充型號認可證。
。ㄋ)已經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人具備申請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批準書的資格。
(五)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局方申請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批準書。
第21.113條適用要求
。ㄒ)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應當表明更改后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第21.101條規定的適用要求;對于第21.93條第(二)款規定的噪聲更改,應當表明符合《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中的相關噪聲要求;對于第21.93條第(三)款規定的排放更改,應當表明符合《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中的相關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要求。
。ǘ)對于對型號設計的每一更改,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應當符合第21.33條和第21.53條的規定。
第21.114條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的頒發
。ㄒ)局方確定申請人符合第21.112條和第21.113條的要求并且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后,申請人可以取得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批準書。
。ǘ)補充型號合格證數據單是補充型號合格證的一部分,改裝設計批準書數據單是改裝設計批準書的一部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民用航空產品型號設計更改的批準;
2.該民用航空產品原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
3.型號設計更改的描述、使用限制、局方審查確認已符合的有關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產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者限制。
(三)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長期有效。
。ㄋ)局方確認必要時,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持有人應當提交相應證件供檢查。
第21.115條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頒發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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