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
文市發〔2017〕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演出市場進一步繁榮,互聯網技術加快普及應用,演出票務經營模式更加多樣、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進了演出市場消費和行業發展。同時也要看到,囤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交易不透明等違法違規演出票務經營行為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演出市場正常秩序。為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資質管理,強化演出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一)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演出經紀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文化部關于加強演出市場有關 問題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11〕56號)有關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利用信息網絡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屬于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按上述規定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化行政部門向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載明“演出票務”。
(二)演出舉辦單位除自行經營演出票務外,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本單位營業性演出門票。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營業性演出門票,應當取得演出舉辦單位授權。取得授權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務經營資質的機構代售演出門票。未經委托或授權,演出票務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營業性演出門票。舉辦大型演唱會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時,向公安部門一并提交演出票務銷售方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公安部門督促演出舉辦單位按照票務銷售方案進行售票。
(三)為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提供宣傳推廣、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在其平臺上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相關營業性演出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經營主體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提供服務,不得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或者贈票提供服務。
二、規范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預售或者銷售演出門票前,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不得預售或銷售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演出門票。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五)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門核準觀眾數量的70%。經公安部門批準,全場可售門票數量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明示相應區域并予以說明。
(六)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在銷售演出門票時,應當明示演出最低時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主要演員信息,涉及舉辦演唱會的,還應當明示主要演員或團體及相應最低曲目數量;應當公布全場可售門票總張數、不同座位區域票價,實時公示已售、待售區域,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公平交易。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留存演出門票銷售記錄(包括銷售時間、購買賬號等信息)及相關合同6個月備查。
三、加強重點演出監管,維護市場正常經營秩序
(七)文化行政部門要將社會關注度高、票務供需緊張的營業性演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提前進行研判,對有炒票等潛在問題的,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問題發生。發現在票務經營中有違規苗頭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約談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依法處置,并視情將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或黑名單予以信用警示或懲戒。
(八)鼓勵各地探索對重點營業性演出門票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演出票務管理平臺,與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的票務系統進行對接,實施實時在線監管。支持行業協會發出行業倡議,共同抵制高票價、豪華消費等行為。加強輿論正面引導,對虛抬票價、惡意炒作的行為予以揭露。
四、加大執法處罰,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九)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違法違規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執法力度。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代理、預售、銷售業務的,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預售、銷售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未經演出舉辦單位授權,擅自預售、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的,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不明示信息、不落實平臺責任的,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七)項、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由文化部門牽頭,公安、物價、工商等部門參加的演出票務執法協作機制。對有捂票囤票、炒作票價、虛假宣傳、倒票等違規行為的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抄告當地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地方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管理的具體辦法。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