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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8-2-1
    2. 【標題】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3. 【發文號】財會〔2018〕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6. 【法規來源】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2/t20180208_2810424.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1.《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委托加工存貨成本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儲備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6)“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工程物資和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2.負債類
    (1)“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應付質量保證金,應付質量保證金改在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依據新制度,單位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資產基金”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貸方,將原賬的“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單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2.受托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物資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2.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撥款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庫〔2013〕219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總賬科目 明細分類 金額 備注
    庫存現金 庫存現金
    其中:受托代理現金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銀行存款
    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應收款 在途物資 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
    其他
    存貨 在加工存貨
    非在加工存貨
    政府儲備物資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儲備物資
    文物文化資產
    保障性住房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資
    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
    應繳稅費 應交增值稅
    其他應交稅費
    應付賬款 應付質量保證金 購置固定資產、完成在建工程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其他


    附表2: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總賬科目 明細分類 金額 備注
    其他應收款 預付款項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其中:財政撥款資金預付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
    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附表3:
    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序號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編號 名 稱 編號 名 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金 1001 庫存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1002 銀行存款
    3 1021 其他貨幣資金
    4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5 12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1021 財政應返還額度
    6 1212 應收賬款 1212 應收賬款
    7 1214 預付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1511 在建工程
    8 1218 其他應收款 1215 其他應收款
    9 1301 在途物品
    10 1302 庫存物品 1301 存貨
    11 1303 加工物品
    12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3 1601 固定資產 1501 固定資產
    1801 公共基礎設施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4 1821 文物文化資產
    15 1831 保障性住房
    16 1602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502 累計折舊
    17 1802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18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19 1611 工程物資 1511 在建工程
    20 1613 在建工程
    21 1701 無形資產 1601 無形資產
    22 1702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1602 累計攤銷
    23 1801 公共基礎設施 1802 公共基礎設施
    24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801 政府儲備物資
    25 1891 受托代理資產 1901 受托代理資產
    26 1902 待處理財產損溢 17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27 2103 應繳財政款 2001 應繳財政款
    28 2101 應交增值稅 2101 應繳稅費
    29 2102 其他應交稅費
    30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31 2302 應付賬款 2301 應付賬款
    2307 其他應付款
    32 2303 應付政府補貼款 2302 應付政府補貼款
    33 2307 其他應付款 2305 其他應付款
    34 2502 長期應付款 2401 長期應付款
    35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6 3001 累計盈余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3501 資產基金
    3502 待償債凈資產
    四、預算結余類
    37 81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38 8102 財政撥款結余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39 8201 非財政撥款結轉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40 8202 非財政撥款結余
    41 8001 資金結存(借方)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附件2: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會計科目(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5)“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6)“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7)“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和“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單位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 “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9)“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0)“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金額,分別借記“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剩余折舊(攤銷)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3.受托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5.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6.應付質量保證金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支出中已經計入預算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補助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支出中已經計入預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預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存貨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存貨金額和非購入的存貨金額。對購入的存貨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8)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9)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將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0)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四)“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五)“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總賬科目 明細分類 金額 備注
    庫存現金 庫存現金
    其中:受托代理現金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銀行存款
    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應收款 在途物資 已經付款或已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
    其他
    存貨 在加工存貨
    非在加工存貨
    工程物資
    政府儲備物資
    受托代理資產
    長期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債券投資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儲備物資
    文物文化資產
    保障性住房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資
    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
    應繳稅費 應交增值稅
    其他應交稅費
    其他應付款 受托代理負債 因接受代管資金形成的應付款
    其他


    附表2:
    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總賬科目 明細分類 金額 備注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發生時不計入預算收入 如轉讓資產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
    其中:專項收入
    其他
    預付賬款 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其他應收款 預付款項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存貨 購入存貨
    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
    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
    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
    非購入存貨 如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存貨等
    長期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
    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
    用非現金資產或其他方式取得
    長期債券投資
    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發生時不計入預算支出
    發生時計入預算支出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應付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
    預收賬款 預收專項資金
    預收非專項資金


    附表3: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序號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編號 名稱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金 1001 庫存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1002 銀行存款
    3 1021 其他貨幣資金
    4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5 12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11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6 1101 短期投資 1201 短期投資
    7 1211 應收票據 1211 應收票據
    8 1212 應收賬款 1212 應收賬款
    9 1214 預付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1511 在建工程
    10 1218 其他應收款 1215 其他應收款
    11 1301 在途物品
    12 1302 庫存物品 1301 存貨
    13 1303 加工物品
    14 1611 工程物資
    15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16 1891 受托代理資產
    17 1501 長期股權投資 1401 長期投資
    18 1502 長期債券投資
    19 1601 固定資產 1501 固定資產
    20 1801 公共基礎設施
    21 1811 政府儲備物資
    22 1821 文物文化資產
    23 1831 保障性住房
    24 1602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502 累計折舊
    25 1802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26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27 1611 工程物資 1511 在建工程
    1613 在建工程
    28 1701 無形資產 1601 無形資產
    29 1702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1602 累計攤銷
    30 1902 待處理財產損溢 1701 待處置資產損溢
    二、負債類
    31 2001 短期借款 2001 短期借款
    32 2101 應交增值稅 2101 應繳稅費
    33 2102 其他應交稅費
    34 2103 應繳財政款 2102 應繳國庫款
    2103 應繳財政專戶款
    35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36 2301 應付票據 2301 應付票據
    37 2302 應付賬款 2302 應付賬款
    38 2305 預收賬款 2303 預收賬款
    39 2307 其他應付款 2305 其他應付款
    40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41 2501 長期借款 2401 長期借款
    42 2502 長期應付款 2402 長期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43 3001 累計盈余 3001 事業基金
    3101 非流動資產基金
    3301 財政補助結轉
    3302 財政補助結余
    34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3403 經營結余
    44 3002 專用基金 3201 專用基金
    四、預算結余類

    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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