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142 號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主 席 劉士余
2018年6月6日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