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6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七項。
二、刪去第十條第六項、第八項和第十項。
三、刪去第十四條。
四、刪去第十九條第四項。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
六、將附錄中“空中游覽”的解釋修改為:“使用民用航空器載運游客進行以觀賞、游覽為目的的飛行活動。”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