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第九十二條 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托幼機構、學校在兒童入托、入學時未按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的兒童后未向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三條 編造、散布虛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種單位尋釁滋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傳播媒介編造、散布虛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
(二)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疫苗安全事件;
(三)干擾、阻礙對疫苗違法行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調查;
(四)本行政區域發生特別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
第九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部門在疫苗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
(二)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三)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疫苗安全事件;
(四)干擾、阻礙對疫苗違法行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調查;
(五)泄露舉報人的信息;
(六)接到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報告,未按照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
第九十六條 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損害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因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造成受種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免疫規劃疫苗,是指居民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接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規劃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種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藥品注冊證書和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第九十八條 國家鼓勵疫苗生產企業按照國際采購要求生產、出口疫苗。
出口的疫苗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九十九條 出入境預防接種及所需疫苗的采購,由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條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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