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市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市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市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市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19年1月11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市十二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1、市委常委;
2、茂名軍分區司令員、政治委員;
3、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4、市委、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5、市人民政府直屬行政部門,市直機關單位(含內設正處級),中央、省駐茂及茂駐外地有關單位負責人;
6、居住我市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我市選出的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7、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8、市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副秘書長;
9、市紀委監委派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組長;
10、離退休居住我市的市委書記、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列席大會全體會議,不參加小組會議);
11、茂名市榮譽市民;
12、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13、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列席大會全體會議,不參加小組會議);
14、參加市政協會議的市政協委員及列席人員(列席第一次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