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決定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決定
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決定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決定
(2018年2月5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議案》。
會議認為,從九十年代以來,我市就開始在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改善市區空氣質量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城市發展,市區的不斷擴大,原已劃定的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區域已不適應新時代的新要求。當前,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形勢仍然比較嚴峻,特別春節期間,年三十晚和年初一我市城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幾乎在同一時間集中大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市區空氣嚴重污染。茂名作為華南地區重要的石化城市,原油、成品油、化工產品、液化氣儲存等易燃易爆重點安全防范區域很多,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對其構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因此,重新劃定和擴大市區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區域有著很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根據黨的十九大關于建設“美麗中國”、“平安中國”精神,舉全市之力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建設“美麗茂名”、“平安茂名”,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環境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繼續走在全省前列,特作如下決定:
一、原則通過《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議案》,請市政府按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后,制定相關通告,向社會頒布施行。
二、要嚴格執法。市公安、安監、消防、質監、工商、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在限定區域非法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行為,違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加強督查。市政府要加強對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工作的督查力度,確保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在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工作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要加強宣傳教育。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社會宣傳活動,做到家喻戶曉,教育公民自覺遵守。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教育。
五、因特殊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六、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范圍如需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