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1990年6月4日,最高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申民字(90)第49號“關于黃理權訴武警河池支隊醫療糾紛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在醫治地方傷病員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當事人起訴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我院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法(行)函〔1989〕63號復函的規定精神,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軍事法院無管轄權。
二、你院請示的黃理權訴武警河池支隊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