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二、刪去第八條。
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四、刪去第十四條。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