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法〔2020〕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寧夏、陜西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全面促進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確保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據。現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現就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全面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根本目標,推動完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模式,不斷激發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切實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水平,為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安定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將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作為出發點,積極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完善糾紛解決方式,以為民謀利、為民盡責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根據案件類型和復雜程度,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配置相應的司法資源,優質、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矛盾糾紛,努力讓司法更加親民、訴訟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三)堅持依法有序推進。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推進試點工作。涉及調整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決定后組織實施。對于實踐證明可行的經驗做法,及時總結提煉并推動上升為普遍適用的法律制度。推動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良性互動、有機結合,實現改革系統集成、協同高效。
(四)堅持強化科技驅動。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難題、提升司法能力,促進語音識別、遠程視頻、智能輔助、電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應用,適度擴大在線訴訟的覆蓋范圍,推動實現審判方式、訴訟制度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
二、主要內容
(一)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健全特邀調解制度,加強特邀調解名冊管理,完善訴前委派調解與司法確認程序的銜接機制。合理拓寬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經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完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符合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二)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加強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適當提高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基準,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范圍。進一步簡化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和裁判文書,合理確定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期限。完善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轉換適用機制。
(三)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明確簡易程序案件庭審和裁判文書的簡化規則,完善簡易程序審限規定。
(四)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探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具體情形。探索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部分簡單民事上訴案件,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和審理方式。建立獨任制與合議制的轉換適用機制。
(五)健全電子訴訟規則。明確訴訟參與人通過人民法院信息化平臺在線完成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選擇以在線方式訴訟的,可以以電子化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后,可以不再提交紙質原件。經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線視頻方式開庭。明確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和生效標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電子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三、試點范圍和期限
(一)試點范圍: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
(二)試點期限: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四、方案實施
(一)制定印發試點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作為推進試點工作的具體依據。
(二)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各試點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試點方案和試點實施辦法開展試點工作。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好試點指導工作,并適時向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
(三)推動法律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和實效評估的基礎上,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動修改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文,配套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五、組織保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及其分工方案,試點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推進,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等作為參加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實效評估和總結驗收,定期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協商,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