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8號)
《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已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19年12月25日
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被舉報人違反相關銀行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舉報,請求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查處職責,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舉報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舉報人,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的其他主體,以及涉嫌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舉報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和承辦部門,分別負責對舉報處理工作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四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建立健全舉報處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官方網站公開受理舉報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舉報受理范圍等信息。
第六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的管轄,根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被舉報人的直接監管職權管轄范圍確定。
不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同一舉報事項的管轄權有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構確定。
第七條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并簽字(蓋章)的,為實名舉報。
對舉報人采取書面郵寄方式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書面舉報材料進行處理。對采取面談方式提出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記錄并經其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對采取電話方式提出舉報的,舉報人應當補充提交書面舉報材料。拒絕簽字確認或補充提交書面材料的,視為匿名舉報。
五名以上舉報人擬采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一至二名代表。
對于實名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需按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告知程序。對于匿名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舉報內容及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情況依法進行處理,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告知程序。
第八條 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受理:
(一)舉報事項屬于本機構的監管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人;
(三)有被舉報人違反相關銀行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的;
(三)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的;
(四)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的;
(五)反映的被舉報人銀行保險違法行為已由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或已由本機構通過舉報以外的途徑發現并依法處理的;
(六)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
(七)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經審核認為舉報材料中部分事項或訴求屬于受理范圍,部分事項或訴求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可作部分受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受理舉報材料后發現存在本條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銷舉報材料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舉報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不符合實名舉報的要求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舉報人在合理期限內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充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舉報材料的,視為放棄舉報。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充提供符合實名舉報要求的身份信息等材料的,視為匿名舉報。
第十一條 對于不屬于本機構負責處理,但屬于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5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單位,同時將舉報轉交情形告知舉報人。
接受轉交舉報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轉交舉報之日起1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對于不屬于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十二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后及時開展對舉報的調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作出書面調查意見,并及時書面告知舉報人,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舉報人在辦理期限內針對已經受理的同一舉報事項提出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證的,或多個舉報人就同一事項提出舉報的,可以合并處理。舉報辦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并書面告知舉報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協調組織開展鑒定以及需要其他行政機關進行協查等工作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無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等決定的,在書面調查意見中應當告知舉報人將依法予以處理。
在本條規定的60日期限內發現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調查期限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一般不超過30日,并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上級機構可以將本機構受理的舉報事項交由下級機構調查。接受交辦的下級機構應當及時向上級機構反饋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在舉報調查期限內,舉報人主動提出撤回舉報申請的,視為放棄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再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應當配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舉報處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對舉報人的個人隱私及舉報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內容或有關情況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應當實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舉報處理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各省級派出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舉報處理工作情況。
各派出機構發生重大舉報事項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典型案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使用舉報處理專用章辦理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事項。
第二十條 對銀行保險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有專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自然日。
本辦法所稱“書面告知”,包括紙質告知以及通過平臺短信等電子信息形式進行的告知。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和《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原中國銀監會、原中國保監會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