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22號公告】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0〕22號
現公布《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7日
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統籌做好當前有關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妥善解決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要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應披盡披,積極按期完成公司 2019 年年度報告的審計與披露工作。負責年度報告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強遠程審計等替代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的運用,抓緊推進審計工作。對實物盤點、檢查文件單據原件等必須現場開展的審計工作,要安排好工作時序,在具備條件時及時赴現場開展審計工作。公司要加強與會計師事
務所的溝通,配備必要人員,及時準備并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及相關憑證,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做好審計工作。
二、公司因其自身或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受疫情影響無法完成審計工作,客觀上不能按照《證券法》規定披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的,應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之前發布臨時報告,據實說明不能按規定披露的理由和依據、審計進展情況及預計披露時間,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負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未能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的原因、審計進展情況以及預計完成審計報告的時間等作出專項書面說明,與公
司臨時報告一并披露。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兩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原則上不晚于 6 月 30 日。公司因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按期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可以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并按前款規定作出說明,及時補充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公司按照本公告延期披露經審計的 2019 年年度報告的,應做好與 2020年一季度報告披露和 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之間的協調銜接。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要強化對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的指導,安排專人及時接聽電話、接收傳真或電子郵件,及時回復咨詢,為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要為公司年度報告審計及披露工作做好服務,協調解決現實問題,支持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
四、對于確因疫情影響,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客觀上不能按照《證券法》規定完成年度報告的審計和披露工作,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交易場所在有關公司按本公告延遲披露的期限內,不因此而對有關證券采取停牌、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掛牌)等措施;證監會依法不因此而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行政處罰。
五、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要實事求是,確因疫情影響客觀上不能按規定開展審計工作與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方可按照本公告規定延期披露并發布臨時報告,或者先披露主要經營業績并發布臨時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方可按照本公告規定作出專項書面說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要嚴格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保證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和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有關公司年度報告的審計與披露活動的監督管理,有針對性地進行核查、問詢,對于披露和說明不實,能夠披露和審計而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職責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將有關情況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按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證監會與財政部門加強溝通,及時相互通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