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中的“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三)刪去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被勞動教養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對《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輛運載垃圾、渣土、灰漿等易拋灑物和液體,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