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辦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查詢、凍結、扣劃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辦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查詢、凍結、扣劃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辦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查詢、凍結、扣劃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辦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查詢、凍結、扣劃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91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辦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查詢、凍結、扣劃有關事宜,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5〕37號)、《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銀監發〔2014〕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
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等特定用途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管理制度,妥善處理相關賬戶接受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等事項。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存款人核實賬戶資金性質,在存放期限內,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對于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應在系統中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相關平臺、系統中作出整體限制凍結、扣劃設置。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有權機關對于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資金的查詢、凍結、扣劃指令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人工或系統等方式,向有權機關提示賬戶資金僅可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等特定用途,以及賬戶允許查詢但不得凍結、扣劃等安排。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遇到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賬戶因不當操作被有權機關凍結、扣劃等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
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上述事項調整。
2020年9月11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