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聯合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的通知
關于聯合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聯合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的通知
關于聯合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的通知
財資〔2020〕114號
有關資產評估機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要求,將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由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為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制定了《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現予印發,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備案渠道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系統(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資產評估機構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并在另一個系統確認提交,無需重復填報。
二、關于首次備案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導出已有信息,資產評估機構核對、補充后提交;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可在線下將備案表格填寫完整后按要求上傳,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資產評估機構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并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相關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關于重大事項備案
已備案資產評估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六)項變更的,按照《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省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同步將相關變更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已備案資產評估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其他變更事項的,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四、年度備案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備案,年度備案信息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
五、原證券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首次備案信息填報方式
本辦法實施后,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證監會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原證券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相關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進行核對、補充填報。
附件: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
2.附表
財政部 證監會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下載:
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docx
2.附表.docx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遵守《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應當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文),優化辦事服務,加強信息共享,資產評估機構無需重復提交材料。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下列證券服務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一)為證券發行、上市、掛牌、交易的主體及其控制的主體、并購標的等制作、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二)為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產品制作、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三)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章 備案材料和備案方式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按業務環節分為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向財政部、證監會備案,并保證備案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財政部、證監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數據信息的共享和運用。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訂立委托合同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附表1);
(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三)資產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及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備案公告信息;
(四)截至備案上月末資產評估師及股東(合伙人)情況表(附表2);
(五)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近三年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情況(附表3);
(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七)職業責任保險保單信息(如有);
(八)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資產評估機構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實際時間早于訂立委托合同時間的,應當在實際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八條 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擬繼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進行備案:
(一)名稱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變更;
(三)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變更;
(四)經營場所變更;
(五)組織形式變更;
(六)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
(七)質量控制負責人變更;
(八)與證券服務業務有關的質量控制制度發生重大變更;
(九)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
((十)十)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托人、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仲裁;
(十一)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資產評估機構發生上述第(一)至(六)項重大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在財政部門履行相關變更程序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證券服務業務重大事項備案;發生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證券服務業務重大事項備案。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備案表(附表4)。
年度備案內容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變動情況、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和變動情況,以及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產評估機構連續一個自然年度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可以不按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未進行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再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 備案核驗和公告
第十一條 財政部、證監會發現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資產評估機構補正備案材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的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個工作日內,財政部、證監會溝通一致后分別通過網站等方式,同時公告各備案資產評估機構名單及相關基本信息。
為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不代表對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執業能力的認可。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公開上一年度基本情況、誠信記錄、執業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財政部、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評估機構后續管理問題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35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等提供證券服務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附表:
1.資產評估機構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
2.資產評估師及股東(合伙人)情況表
3.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處罰處理情況表
4.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年度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