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16日煙臺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飛
2020年11月27日
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市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政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資源,是指政府為了滿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市政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以及相關的無形資產、公共服務等。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市、區(qū)(市)政府(管委)依法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依法轉讓市政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社會效益優(yōu)先,積極提供優(yōu)質市政公共資源;
(二)堅持合理開發(fā)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資源使用效率;
(三)堅持合理平衡負擔,兼顧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利益;
(四)堅持共享發(fā)展成果,規(guī)范市政公共資源收益管理。
第五條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夠保障公眾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應當免費使用。
資源相對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會公眾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有償使用。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可以進行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城市公共場地、場所;
(五)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
(六)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
(七)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置)及場地;
(八)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市政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委員會,加強對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協(xié)調解決有償使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考核激勵機制,增加有償使用收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市市政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fā)展改革部門。
第七條 市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管、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人防等市政公共資源有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事權范圍內公共資源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公共資源經營權出讓工作,并保存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四)監(jiān)督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jiān)督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tài)下,臨時接管經營項目;
(八)協(xié)助相關部門核算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公共資源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財政、國資、審計、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市、區(qū)(市)政府(管委)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區(qū)(市)政府(管委)可以根據城市管理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項目。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面向公眾的經營活動并收取費用,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市、區(qū)(市)政府(管委)確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相關方面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 市政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及其他法定規(guī)劃,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堅持合理開發(fā)與保護并重,實現(xiàn)市政公共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
第十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有償使用方案被批準之日起20日內,將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信息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十四條 符合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規(guī)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方案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 有償使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公共資源經營權、擬建項目的投資建設和公共資源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公共資源經營權的政府(管委);
(二)在一定期限內,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三)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可以采取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的形式共同經營,經營權出讓比例不得高于30%,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對于投資規(guī)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管委)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城市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和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項目,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在符合監(jiān)管要求的前提下,經營權出讓比例、經營期限可放寬限制,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簽訂壟斷協(xié)議。
第十六條 市、區(qū)(市)政府(管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主要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受讓方。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讓方收取費用。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的市政公共資源,其有償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受讓方簽訂合同,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合同內容應包含有償使用范圍、方式、期限,有償使用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同時應當對市政公共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災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做出明確約定。
有償使用合同對中途終止履行而出現(xiàn)的責任及損失補償等問題應當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應當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有償使用期滿,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權。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組織招標、拍賣或者網絡競價,重新確定經營者。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原經營者在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二十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工作,依據合同的約定督促受讓方將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上繳國庫。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本行政區(qū)域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資金收繳管理、票據使用等過程中的財政違法違規(guī)行為。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控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上繳財政,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三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據、項目、對象、范圍、標準、期限和方式等;
(二)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并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
(三)記錄、匯總、核對并按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zhí)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tǒng)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共資源的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對擴大收取范圍、提高收取標準等違規(guī)行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六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不得違規(guī)多收、提前征收或者減收、免收、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七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發(fā)票。
第二十八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由政府價格監(jiān)督檢查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減收、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guī)定使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繳、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