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行使職權至新的選舉委員會產生為止。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調離本單位或者免職、退役的,其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自行終止;因職務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職務的,應當免除其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出缺時,應當及時增補。”
三、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辦公室設在政治工作部門,工作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確定。”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等單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分配。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機構參加其代管部門的選舉。”
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選舉事宜,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分別與駐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六、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等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七、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因執行任務等原因無法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的,可以由本級選舉委員會進行補選。”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適用本辦法。”
九、將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現役軍人”修改為“軍人”。
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