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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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泰安市人大常委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
《泰安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草案)》已經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根據審議情況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為增強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泰安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于8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聯系人:董慧
電話(傳真):0538—6998838
通訊地址:泰安市泰山區(qū)望岳東路1號泰安市人大常委
會法工委(271000)
電子郵箱:tardfgwfgk@ta.shandong.cn
附:《泰安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15日
泰安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志愿服務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遵循合法、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友善的原則。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務活動,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與之能力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計劃,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的政策和措施,搭建志愿服務平臺,為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引導和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qū)內志愿服務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志愿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應當將志愿服務工作作為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重要考核指標。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愿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做好青年志愿服務工作,參與志愿者招募、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xié)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做好志愿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每年3月5日當周為本市志愿服務宣傳周。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志愿服務宣傳,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九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jiān)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實行志愿者注冊制度,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志愿服務系統(tǒng)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志愿服務信息系統(tǒng)。志愿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個人基本信息。
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經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由登記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進行身份標識。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依法組織本單位、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的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隊伍所在單位應當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條件。
鼓勵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以組織的方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高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水平。
第十二條 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內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 鼓勵建立志愿服務組織孵化基地和志愿服務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開展志愿服務相關研究。
第十四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二)自愿選擇與其自身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拒絕提供違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范圍的志愿服務。
(四)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五)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六)無償獲得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相應任務。
(三)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形象、聲譽。
(四)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人格尊嚴,不得泄露志愿服務對象的個人信息。
(五)保守志愿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信息。
(六)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志愿服務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二)負責志愿者的招募、注冊、評價、激勵等工作。
(三)對志愿者進行與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四)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五)對志愿服務的內容進行風險評估,并告知志愿者可能出現的風險。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fā)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六)為志愿者及時、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七)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務經費、物資等。
(八)組織開展志愿服務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三)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四)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非法、營利以及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五)未經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務對象同意,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yī)、助學以及社區(qū)服務、應急援助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等領域的志愿服務,優(yōu)先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鼓勵具備醫(y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等專業(yè)知識、技能的志愿者,依照國家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guī)程開展專業(yè)志愿服務活動。法律、法規(guī)對職業(yè)資格有要求的,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通過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tǒng)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內容、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
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以及擬采取的保護措施。
志愿服務組織臨時招募的個人,在當次志愿服務活動中享有與注冊志愿者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xié)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公開透明,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
志愿服務經費應當用于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資助志愿服務運營管理,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開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事發(fā)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志愿服務協(xié)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及時有序開展應急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應急志愿服務活動,由事發(fā)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統(tǒng)一指揮、協(xié)調,應當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舉辦大型賽會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需要志愿服務的,舉辦方可以委托或者聯合志愿服務組織共同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的招募、培訓、管理等工作由舉辦方負責。
第二十三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泰安小美”學雷鋒志愿服務站點等,開展“菜單式”志愿服務活動,收集、分析本轄區(qū)內志愿服務需求,發(fā)布志愿服務項目,引導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轄區(qū)單位等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升基層治理服務水平。
鼓勵公共文化場所、服務窗口、車站、廣場、公園、景點等建立志愿服務站點,提供常態(tài)化志愿服務。
鼓勵鄉(xiāng)鎮(zhèn)、街道、城鄉(xiāng)社區(qū)及有關單位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場所等公共資源。
第二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將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相關信息錄入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使用全市統(tǒng)一的志愿服務標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通過承接公共服務項目、參加公益創(chuàng)業(yè)和公益創(chuàng)投、爭取政府補貼與社會捐贈等途徑,解決志愿服務運營成本問題。
鼓勵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發(fā)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訓、表彰、權益保障、困難救助以及志愿服務項目支持、活動開展等。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物品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志愿服務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要求,符合志愿服務組織的宗旨,使用捐贈、資助的物品應當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業(yè)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支持、培育優(yōu)秀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項目,通過品牌推廣、評比表彰、組織培育等措施,創(chuàng)建志愿服務品牌,樹立先進典型。
建立健全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星級評定和信用激勵制度。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志愿服務活動,與志愿服務組織建立聯動機制,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共享等方面進行協(xié)作。
鼓勵和支持城鄉(xiāng)社區(qū)、志愿服務組織等招募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促進志愿服務專業(yè)化。
鼓勵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yè)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yǎng)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志愿服務教育,扶持志愿服務類學生社團建設,組織學生參加適合自身特點、與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務活動。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梢詫W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根據志愿服務特點和發(fā)展需要,開發(fā)志愿服務相關險種。鼓勵保險機構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購買保險提供優(yōu)惠。
開展志愿服務的單位、組織應當根據志愿服務記錄情況,對志愿者進行激勵回饋。志愿者需要幫助時,可以按照本人志愿服務時長和服務質量予以優(yōu)待。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志愿服務組織依托志愿服務記錄,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時間儲蓄、效果評價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在本人積累的志愿服務時數內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鼓勵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免費的資金證明、審計、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到市外、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或者開展涉外合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在本市內的有關事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