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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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尾市人大常委會
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已于2021年8月31日經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修訂,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31日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辦法
(2020年10月30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8月31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三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委托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第六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其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五)各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六)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牽頭單位為報送備案責任主體。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聯合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送備案。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報送一式兩份,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
第十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予以備案登記,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但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屬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者會議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復適用性的文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其不予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未按照備案范圍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報送,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檢查,適時將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制定機關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報送備案的,應當將有關情況轉送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二)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制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以下稱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并及時送法制工作委員會辦理。
審查要求由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
對于不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負責審查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及時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接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分送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是同一人的,分送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主要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依法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一般應當自啟動審查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下列規范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十九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高等學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利益利害關系方等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或者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
第二十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制定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必要時,可以由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并向其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
制定機關收到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將該意見向提出意見的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反饋。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將審查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并按照本辦法報送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而制定機關逾期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委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并給予通報。
第二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收到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后,逾期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見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和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納入常委會工作報告內容。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等形式,研究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協調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定期聽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必要時依法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或工作總結。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汕尾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汕尾人大網刊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