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發生重大事項的,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布臨時信息披露公告。
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發布,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償付能力相關信息披露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第七十二條 上市保險集團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披露的相關信息,可不再重復披露。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銀保監會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保險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并表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保險集團的總體風險。
銀保監會基于并表監管,可采取直接或間接監管方式,依法通過保險集團公司或其他受監管的成員公司,全面監測保險集團所有成員公司的風險,必要時可采取相應措施。
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成員公司實施監管。
第七十四條 銀保監會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確定保險集團的并表監管范圍。
第七十五條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納入并表監管范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集團公司投資的下列機構,應當納入并表監管的范圍:
(一)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風險或造成的損失足以對保險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通過境內外附屬機構、空殼公司等復雜股權設計成立的,保險集團實際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
第七十六條 銀保監會有權根據保險集團公司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并表監管范圍并提出監管要求。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向銀保監會報告并表范圍及管理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信息:
(一)保險集團成員公司;
(二)保險集團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保險集團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銀保監會認為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銀保監會可以建立與保險集團公司以及外部審計機構的三方會談機制,了解保險集團在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集團管控等方面的情況。
依據《保險法》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可以請保險集團成員公司的開戶銀行、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協助調查。
第七十八條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銀保監會報送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并表監管報告以及非保險子公司報告等有關報告和其他資料。
第七十九條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者保險集團的組織架構、管理結構或股權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集團公司應立即向銀保監會報送報告,說明起因、目前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和擬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的金融類子公司資本充足水平未能達到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集團公司采取增資等方式保證其實現資本充足。保險集團公司不落實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可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八十一條 保險集團公司的保險子公司未達到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審慎監管要求,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集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其恢復正常運營。
第八十二條 非保險子公司顯著危及保險集團公司或其保險子公司安全經營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集團公司進行整改。
第八十三條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權投資范圍、比例或股權控制層級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可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八十四條 銀保監會可以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對其償付能力、流動性等風險開展覆蓋全集團的壓力測試,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第八十五條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集團的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狀況等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恢復計劃應當確保面對危機時保險集團重要業務的可持續性;處置計劃應當避免保險集團經營中斷對行業造成負面影響,并最大程度降低對公共資本的消耗。
第八十六條 銀保監會與境內其他監管機構相互配合,共享監督管理信息,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有效監管保險集團成員公司,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銀保監會可以與境外監管機構以簽訂跨境合作協議或其他形式開展監管合作,加強跨境監管協調及信息共享,對跨境運營的保險集團實施有效的監管。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保險集團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業務,以及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事項的監督管理,參照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 外國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股東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適用本辦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其他保險類企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但名稱中不帶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的保險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不適用。
被認定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保險集團,有特殊監管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設立的非保險子公司的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非保險子公司的規定。
除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分支機構外,保險集團所屬非法人組織,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保險集團成員公司的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一)投資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被投資企業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
(二)投資人通過與其他投資人簽訂協議或其他安排,實質擁有被投資企業過半數表決權;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投資人具有實際支配被投資企業行為的權力;
(四)投資人有權任免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權力機構的過半數成員;
(五)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權力機構具有過半數表決權;
(六)其他屬于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構成控制的情形。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人均有資格單獨主導被投資企業不同方面的決策、經營和管理等活動時,能夠主導對被投資企業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視為對被投資企業形成控制。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至少”“不低于”均包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同時廢止。《保險集團并表監管指引》(保監發〔2014〕96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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