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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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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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202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高等教育學科專業體系改革部署,規范交叉學科門類下一級學科的設置與管理,推動交叉學科發展,現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加快知識生產方式變革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和學科目錄相關管理規定,就規范交叉學科管理,完善中國特色學科專業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叉學科是多個學科相互滲透、融合形成的新學科,具有不同于現有一級學科范疇的概念、理論和方法體系,已成為學科、知識發展的新領域。
第三條編制交叉學科門類目錄按照先試點再進目錄的方式開展。
試點設置和列入目錄的一級交叉學科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試點交叉學科設置與退出
第四條 試點交叉學科設置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需求自主開展。可通過學科交叉發展的,原則上不應設置為交叉學科。
第五條 交叉學科的設置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新的、明確的研究對象以及需要通過多學科理論和方法交叉融合解決的新科學問題和現象,具有形成相對獨立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的發展潛力;
(二)社會對該學科人才有一定規模的迫切需求,并具有穩定的需求發展趨勢;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教師隊伍、相關學科基礎扎實、人才培養條件優良,基本形成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研究生培養體系。
第六條 自主審核單位應根據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規范、科學、透明的原則,制訂本單位試點交叉學科自主設置程序。設置程序必須包括以下環節: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位授權點管理部門初步審核、征求與交叉學科相關的其他學位授權點意見、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組織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擬新增學位授權點校內公示、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七條 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可引導支持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開展有關交叉學科設置試點工作。
第八條 試點交叉學科清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試點交叉學科名稱應科學規范、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10個漢字,不得與現有的學科名稱相同或相似。試點交叉學科代碼共4位,前兩位為“99”,后兩位為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第十條 對不符合學科發展要求、社會需求嚴重不足、試點工作難以持續的試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應及時停止招生,學生畢業后按相關程序主動撤銷,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取消授權。
第三章 目錄編入與退出
第十一條 試點交叉學科編入交叉學科門類目錄,與學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同步進行,每5年修訂一次。
第十二條 交叉學科編入目錄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試點設置的自主審核單位達到一定數量且博士畢業生達到一定規模;
(二)已形成若干個相對穩定成熟的學科方向;
(三)已形成穩定的師資隊伍、完善的課程體系與教材體系、成熟的培養機制、高水平的科研支撐和健全的質量保障機制;
(四)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和就業質量高,未來就業預期好。
第十三條 交叉學科編入目錄的論證工作包括以下環節:
(一)自主審核單位根據“新增交叉學科論證報告編寫參考提綱”編制論證報告,按有關要求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列入目錄申請;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學科評議組專家,對論證申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議意見。表決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對表決通過的申請,提交學科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審議;
(三)學科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根據論證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和表決結果,對申請進行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表決通過的提交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后,編入交叉學科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批準編入目錄的一級交叉學科代碼為4位,前兩位為“14”,后兩位為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第十五條 對于不再符合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社會需求萎縮的交叉學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按程序將其退出目錄。退出目錄的交叉學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可結合本單位辦學特色和學科優勢,將其轉為試點交叉學科或自設二級學科繼續開展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學位授予單位按學位授權審核相關辦法申請學位授權。
第十七條 試點交叉學科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依程序審定該學科設置時所確定的學科門類(不含交叉學科門類)授予學位。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按該交叉學科在目錄中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十八條 試點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制定,應體現交叉學科特點和博士、碩士學位的質量要求。列入目錄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相關學科評議組制定。
第十九條 試點交叉學科招生,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根據學科基礎和人才培養目標,參照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目設置與試題選用要求明確考試科目和基本要求。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交叉學科應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養方案,明確培養要求,充分體現前瞻性和交叉學科特色,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須按規定參加周期性合格評估,可不參加專項合格評估,有關成果在評估中可與其他學科共享使用。試點交叉學科可不參加第三方組織的評估。
第二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創新交叉學科的建設、管理、保障機制,突出特色優勢,聚焦特定重點領域發力,完善人員、成果、績效的考核評價機制,推動交叉學科建設發展。要加強跟蹤管理,定期對建設情況進行自我評估,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交叉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成效。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按一級學科設立學科評議組,承擔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新增交叉學科論證報告
編寫參考提綱
【編寫說明:內容應簡明扼要,直入主題,數據、案例應客觀、真實。】
一、學科編入目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 必要性分析
【簡要介紹該學科的基本情況,結合科技發展趨勢和重大社會需求,闡述該學科編入目錄的必要性】
2.可行性論證
【從國內、國際兩方面,對該學科編入目錄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分析該學科在國際設置情況與發展情況,學科發展現狀與基礎條件,闡述該學科的發展前景】
二、試點設置情況
【介紹前期試點設置情況,包括參與單位、建設進展、師資隊伍、人才培養及就業、重大亮點及不足等情況】
三、學科內涵
【分別介紹該學科的研究對象、理論與知識基礎、主要研究方向、研究方法、擬設置的二級學科、與其他相關學科的關系】
四、人才培養
1. 人才培養目標
【介紹該學科的人才培養目標】
2.生源情況分析
【明確生源要求,預測未來五年生源情況,提供分析依據】
3. 課程體系和培養環節
【闡述該學科的必修、選修課程體系及其內在邏輯關系,相關領域課程建設現狀與未來規劃;明確培養過程的各個環節及基本要求和質量保障機制】
4. 就業前景分析
【分析該學科已畢業研究生的就業情況以及未來畢業研究生的就業前景,需有翔實的調研和數據分析】
五、教師隊伍
【分析該學科現有師資的總體情況及各類結構要素、質量要素,列出各二級學科的代表性師資】
六、支撐條件
【介紹在研的科研項目、已取得的創新進展、已有的科研和教學重大平臺等情況】
七、學科發展的規劃設想
【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闡述未來十年該學科擬達成的目標】
注:論證報告應附培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