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業經2021年11月10日本溪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吳世民
2021年11月30日
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
清理結果的決定
為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促進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根據《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7號)和《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規章立法計劃的通知》(本政辦發〔2021〕5號)精神,我市對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與行政處罰法不符的、與“放管服”改革不相適應的、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不利于營商環境發展的和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章2部,修訂的市政府規章3部;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25件,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49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條款修訂的政府規章
3.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4.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5.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本溪市建設項目文物勘探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二、《本溪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條款
修訂的政府規章
一、對《本溪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6號)作出修訂
(一)第三十一條修訂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不按規定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或者及時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由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第三十三條修訂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植樹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樹木花草及相關設施損壞的,視其損壞程度,由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第三十四條修訂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采伐義務植樹林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第三十五條修訂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義務植樹樹木花草和相關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二、對《本溪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8號)作出修訂
第三條修訂為:市、自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指導檢查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組織實施警報發放工作。
自然資源、住建、工信、新聞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管理和警報發放工作。
市、自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所屬的人防指揮管理機構負責人防警報設施的技術支持和巡查、維護、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
三、對《本溪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2號)作出修訂
1.第五條修訂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存儲、保值增值、劃轉使用、結算分攤和信息查詢服務等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進行監督。
2.刪除第六條內容。
3.第十八條修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及增設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出使用方案;
(二)應當經雙三分之二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工程預算、業主表決情況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招投標選聘施工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五)工程完工后,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業主分攤費用明細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結算。
4.第十九條修訂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項目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啟動應急程序。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樓體外墻面(含屋檐、陽臺)空鼓、開裂的;
(三)屋面、外墻面嚴重滲漏的;
(四)住宅區內的排水管線損壞,造成污水外溢的;
(五)消防、監控設施出現功能障礙的;
(六)供水、供電、供氣設備損壞,影響居民用水、用電、用氣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應當緊急維修的其他情況。
5.第二十條修訂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嚴重影響住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
(二)屬于應急維修范圍的,應當立即組織實施搶修。
6.第三十條修訂為:業主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拒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及增設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條文序號順延。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
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發文代號
承辦部門
文件標題
印發日期
1
本政發
〔2017〕22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6
2
本政發
〔2017〕24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溪市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14
3
本政辦發〔2009〕31號
市教育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和教育糾風工作的通知
2009.3.17
4
本政辦發〔2016〕82號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溪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的實施意見
2016.8.8
5
本政辦發〔2017〕92號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
2017.11.29
6
本政辦發
〔2019〕52號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
2019.12.30
7
本政發
〔2017〕18號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溪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7.9.23
8
本政辦發〔2019〕31號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本溪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6.24
9
本政告字〔2015〕第4號
市公安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5.7.21
10
本政發
〔2001〕7號
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本溪市城市社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1.4.20
11
本政辦發〔2005〕110號
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本溪市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5.11.18
12
本政辦發〔2014〕89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4.12.30
13
本政辦發〔2015〕61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2015.7.22
14
本政發
〔2015〕32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溪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16
15
本政辦發〔2017〕38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5.26
16
本政發
〔2017〕13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7.6.28
17
本政發
〔2017〕20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溪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7.9.27
18
本政辦發〔2018〕86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溪市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
2018.12.5
19
本政告字
〔2020〕第1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文明殯葬工作的通告
2020.12.8
20
本政辦發
〔2021〕19號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2021.5.31
21
本政發
〔1991〕62號
市司法局
關于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1.12.23
22
本政發
〔1993〕24號
市司法局
關于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3.7.3
23
本政發
〔1995〕10號
市司法局
關于修改和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5.4.6
24
本政發
〔1997〕26號
市司法局
關于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4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7.11.26
25
本政辦發〔2002〕20號
市司法局
轉發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3.9
26
本政發
〔2002〕8號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02.3.29
27
本政發
〔2004〕16號
市司法局
關于廢止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2004.6.15
28
本政辦發〔2009〕28號
市司法局
關于印發《本溪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3.15
29
本政發
〔2012〕16號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的決定
2012.8.3
30
本政發
〔2013〕7號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3.4.29
31
本政發
〔2015〕29號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2015.11.20
32
本政辦發〔2015〕108號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行政復議聽證辦法》的通知
2015.12.14
33
本政發
〔2019〕10號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2019.12.25
34
本政發
〔2020〕11號
關于公布市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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