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1.山東省某縣人社局申請執行違法拖欠工人工資行政處罰決定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拖欠農民工工資 檢察建議 一攬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山東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訴稱某鐵合金公司拖欠工資,經立案調查,人社局依據該公司實際經營人陳某某提供的工資表(未蓋公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000元,并支付462名職工2018年9月-2019年11月工資共計人民幣536萬余元。鐵合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縣人社局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鐵合金公司以縣人社局依據未加蓋公司印章的工資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且工資表中有18人的工資系偽造為由申請再審。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以不屬于再審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鐵合金公司又針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因超過法定期限被法院駁回起訴。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21年6月,鐵合金公司、陳某某與以孫某某為代表的200余名工人分別向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縣人民檢察院發現,該案涉及人數眾多、工資數額巨大,矛盾復雜,而且400多名工人中絕大多數都是當地農民,許多工人因工資被拖欠導致生活困難,討薪情緒激動。縣人民檢察院經進一步調查核實了解到:1.鐵合金公司已于2019年9月將工廠租賃給陳某某,但租賃前的工人工資并未結清;2.陳某某提供的工人工資名單有18人身份虛假,該名單系公司原聘任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偽造,陳某某對此不知情;3.鐵合金公司與陳某某之間存在工資責任分擔糾紛及廠房租賃民事糾紛;4.縣人社局行政處罰過程中對證據調查審核不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矛盾有兩個:一是該公司與陳某某之間的民事租賃糾紛,租賃合同簽訂前后工人工資結算沒有對接好,工資支付責任主體不明。二是工人工資名單存在虛假記載,縣人社局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影響到工資支付的具體對象及工資總量。2021年7月7日,縣人民檢察院組織有法院辦案人員、工人代表等參與的爭議調解后,轉變工作思路,辦案人員加入200多人“職工討薪微信群”,“面對面”與職工交流,開展釋法說理,安撫職工情緒,及時了解工人想法和訴求,引導其依法理智維權,說服各方于7月14日進行第二次調解,最終促成鐵合金公司與陳某某就支付工人工資事宜達成和解并當場簽訂和解協議:一是確認18名工人名單系偽造,將這18名虛假工人工資從總額中剔除;二是陳某某支付租賃協議簽訂后拖欠的工人工資135萬余元,鐵合金公司支付租賃協議簽訂前拖欠的工人工資312萬余元;三是工人工資劃轉到法院指定賬戶后,法院對查封的公司設備予以解封。工人代表對協議充分認可并簽字。目前,鐵合金公司已累計支付工人工資150萬余元。
針對縣人社局對證據調查審核不嚴導致部分行政處罰(處理)錯誤問題,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其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縣人社局全面調查案件事實、認真審查案件證據,確保嚴格依法行政。8月13日,縣人社局書面回復表示對因虛假工資名單導致部分行政處罰(處理)錯誤問題進行糾正,在今后執法調查處理過程中嚴格細致審查案件證據資料,對案情復雜、涉案人數多的案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全面把握案件事實。鑒于縣人民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經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情況發函縣人社局處理,縣人民檢察院未再就準予強制執行裁定錯誤提出檢察建議,但對其沒有充分考慮到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問題,提出“加強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影響評估,對案件影響重大的依法舉行聽證”的工作建議,法院予以采納。對高某偽造工人工資名單騙取工資問題,檢察機關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各方當事人對檢察機關一攬子化解爭議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既直接關系群眾的切身利益,又關系企業發展經營和社會和諧穩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大局,充分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在厘清事實和法律關系基礎上,找準案件癥結,通過讓各方“坐下來談”的方式,解開各方的“疙瘩”,解決各方難題,傳遞司法的公正和溫暖,收到群眾滿意、企業滿意、政府滿意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2.廣東省某市人社局申請執行拖欠勞動者工資行政處理決定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農民工權益 綜合治理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05年,廣東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5)第2號、第3號行政處理決定,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某區人民法院向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以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不屬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范圍為由,告知市人社局對此類強制執行申請將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2013年,市人社局針對另一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2013)第003號行政處理決定,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區人民法院以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實質為勞動監察指令書為由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鑒于法院作出的上述《司法建議書》及不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市人社局在辦理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中,10余年來未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某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調取了案件材料,走訪并聽取了市人社局市區兩級勞動監察部門負責人、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市區兩級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的意見。經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為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據。
某市人民檢察院與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座談,切實暢通人社局就行政處理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渠道。同時,為拓寬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救濟途徑和提高欠薪問題解決效率,某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社局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1.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且拖欠事實清楚、金額明確的案件,人社局應依法作出責令支付的行政處理決定,如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義務又不提出訴訟,應及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人社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欠薪的人數及金額做出詳細認定及說明,讓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具備可執行性;3.人社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對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服的,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市人社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及時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判,并向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處理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時,要依法根據案件進展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知》發出后,市人社局對四家用人單位作出了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加付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就其中兩個案件于2021年3月16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月22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農民工欠薪類”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立足為民辦實事,經調查核實、分析研判,充分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的職能作用,在暢通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處理決定通道的同時,以制發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糾正其在行政非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暢通勞動者、農民工維權渠道,切實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減少農民工維權成本的訴累。
3.黑龍江省某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執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工資保證金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黑龍江省某市某區在建的風電工程項目,建設方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公司)。因承建方多次違法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100余萬元。經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調查,該項目在開工前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法律規定多次催繳未果后,人社局依據《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足額繳納工資保障金的,或者責任單位在工資保障金啟動后未及時補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15日內補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191萬余元。
新能源公司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補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經人社局依法催告,仍未繳納。2021年5月11日,人社局申請某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能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認為法院受理存在違法情形。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某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監督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法院受理案件不存在違法情形。圍繞新能源公司認為工程項目發生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尚未生效,不應依據該條例要求其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申請監督理由,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條例》生效前建設方就有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義務,行政處理決定合法合規;新能源公司雖已支付了100余萬農民工工資,但目前工程尚未結束,仍存在工人工資未結情形,該筆保證金仍須收繳到位。考慮到新能源公司屬于朝陽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強制執行對公司發展不利,檢察機關決定多措并舉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2021年5月,某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新能源公司、人社局、法院等參加的座談會,研究目前的困境及解決思路,為確保工資保證金繳納到位并盡可能降低對公司發展的不利影響,會議建議在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之前新能源公司將保證金繳納到位,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撤案。某區人民檢察院繼續跟進,最終191余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經人社局申請,人民法院已撤案并保護涉案企業信息。某區人民檢察院牽頭與人社局、法院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形成保護農民工及時獲得勞動報酬的合力。
【典型意義】
保障農民工及時獲得足額報酬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和重要民生工作。檢察機關辦理涉建設工程領域欠薪類案件,應當研究農民工被欠薪背后深層次問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促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得到落實,助力根治工程領域欠薪問題,同時注重維護企業形象,保護企業健康發展。
4.陜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職責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陜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承包某縣某街道辦事處一小區樁基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該工程交由郝某某等37名農民工進行施工。由于施工難度增大,工期延長,農民工多次要求提高工資,而建筑公司拒絕支付,導致農民工停工。建筑公司工程負責人與農民工代表郝某某等人進行商談,口頭承諾在原約定的工資基礎上每米加價300元。工程完工結算時,建筑公司未按照口頭約定的加價之后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雙方就工資數額問題產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農民工向勞動監察部門和某街道辦事處申訴,但工資問題未得到解決。為此,農民工代表郝某某以工程管理中存在諸多違法情形,行政機關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為由,向某縣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某縣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對案件開展調查核實,通過走訪農民工、詢問工程負責人、調取勞動監察部門執法卷宗、向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了解情況、調取工程項目管理相關材料等方式查明: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沒有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確實存在。同時,該案反映出工程項目管理環節存在對勞動用工未進行實名制管理、未建立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未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等問題,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且縣域內其他工程項目亦存在類似問題。某縣勞動監察部門和某街道辦事處未依法履行對用工實名制登記、工資臺賬記錄管理,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工資保證金等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職責,存在明顯監管漏洞,應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2021年5月19日,某縣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認為檢察機關調查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行政機關的擬監督建議于法有據、符合實際。行政機關代表對檢察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和擬監督建議完全認同。建筑公司負責人同意向農民工足額支付拖欠的61500元工資。
2021年6月7日,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向勞動監察部門、某街道辦事處發出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檢察建議,督促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工資支付執法監察力度,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全縣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收到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多次召開整改工作會議,部署專項整治活動,對照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分類施策,逐一整改。截至目前,全縣住建領域工程建設項目已全部通過省、市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了用工登記和管理,在建工程已全部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繳納了工資保證金,行政機關對縣域308家用人單位全部進行了守法誠信等級評價,還通過網絡宣傳和實地檢查方式,發放宣傳材料400余冊,提醒農民工聯系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在辦理涉拖欠農民工工資檢察監督案件中,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司法專業優勢,運用調查核實、公開聽證查清案件事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同時,充分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針對案件中暴露出行政機關怠于履行監管職責問題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以點帶面推動轄區內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依法治理和源頭治理。
5.云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某縣人社局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中標承建某職業學院學生宿舍建設項目后,將該項目的勞務施工轉包給王某,王某再次將建設項目的內外墻粉刷等勞務施工轉包羅某。2020年8月左右建設項目全部完工并移交使用,但項目尚未達到約定的建設方撥付工程進度款條件,而建筑公司、王某、羅某均無力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拖欠郭某等202名農民工工資368萬余元 。2020年11月,部分被欠薪農民工因訴求長時間未得到妥善解決,集體到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縣委縣政府“討說法”,直至2021年1月仍未得到解決,存在社會矛盾激化的風險隱患。郭某等48名農民工認為人社局查處欠薪投訴不力,申請某縣人民檢察院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某縣人民檢察院經查閱人社部門工作材料、走訪建筑公司、王某、羅某及涉案農民工,查明建設方因涉案建設項目尚未達到約定的撥付工程進度款條件,導致欠薪情況發生。本案系建筑工程項目未落實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和總承包方代發“六制一金”等制度、層層轉包、工程管理混亂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職能部門存在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某縣人民檢察院向人社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該局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工資支付相關制度的落實,督促相關單位盡快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檢察建議發出后,為有效化解矛盾,縣人民檢察院跟進案件處理,協助人社局追討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共同組織某職業學院、建筑公司、王某、羅某及農民工代表召開協調會議,最終,建設方同意提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并執行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核實代發和銀行代發支付到每一名農民工銀行賬戶,農民工代表簽署了息訴息訪承諾書,爭議得到圓滿化解。
人社局書面回復整改情況,表示將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管、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檢查,進一步落實“六制一金”制度,暢通投訴舉報通道,加大執法力度。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農民工欠薪類案件,應當著眼于有效維護農民工的合法利益,與行政機關形成合力,促進爭議化解,消除社會矛盾激化的隱患。在解決個案問題的基礎上,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高履職能力,落實工資支付相關制度,促進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綜合治理。
6.江蘇省某市人民檢察院化解張某某等群體性勞資糾紛案
【關鍵詞】
群體性勞資糾紛 聯動調處機制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始,張某某等27名農民工在江蘇省某市從事廠房鋼結構制作加工。某集團公司作為工程發包單位于2020年4月將工程發包給總包單位上海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該建設公司又將部分業務分包給了某縣保溫施工隊。包工頭陳某某則與某縣保溫施工隊形成掛靠關系,并以某縣保溫施工隊名義招攬張某某等27余名工人施工。至2021年6月,承發包單位對已建工程款進行了結算,而陳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拖欠張某某等27人2021年2月至5月工資共計49萬余元。2021年6月,張某某等27名工人將上述工資拖欠情況投訴至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在受理投訴后,依托與該市檢察機關建立的欠薪聯動調處工作機制,6月17日,某市勞動監察大隊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發出介入邀請函,邀請檢察機關共同做好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化解后,發現該案涉及弱勢群體民生保護,且案情復雜,系比較重大的群體性事件,遂全力開展化解工作。某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查明了該案的發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等,捋清四層承發包關系后,查實支付主體為包工頭陳某某,其未將工人工資支付到位。查清支付主體后,檢察機關對陳某某釋法說理,向其講明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和農民工的實際困難,情理法結合督促其按期支付勞動報酬。陳某某逐漸認識到行為的錯誤性和嚴重性,現已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27萬元。
為深入化解該案矛盾,2021年7月29日,某市人民檢察院與該市人社局聯合舉行約談和化解儀式,要求承發包單位均到會,現場就轉包的法律風險、支付勞動報酬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等開展普法,要求承發包單位持續關注該案進展,總包單位表示將督促陳某某按時支付余款,如不能按時支付,將從后續尚未結算的工程款里扣減,推動欠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對于群體性勞資糾紛,人民檢察院應加強與行政機關的聯動,依法介入,共同化解矛盾。在化解工作中,應結合檢察職能,注重方式方法,全面調查核實,找準義務履行主體,情理法融合開展釋法說理,聯合舉行約談等,妥善化解矛盾。在爭議化解中全力維護農民工群體合法權益,助推案結事了政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7.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化解拖欠9名農民工工資案
【關鍵詞】
根治欠薪協作機制 農民工欠薪 協商和解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9名農民工在新疆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承包、新疆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分包的某大廈項目從事水暖工工作,2019年6月工程完工后,安裝公司未能及時支付李某某等9名農民工工資16萬余元。李某某等人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投訴反映欠薪問題,建設公司以工程未結算為由未支付工程款,安裝公司因此未支付農民工工資。經多次索要未果,農民工急于返鄉,于2020年12月向某區人民檢察院反映欠薪問題,希望拿到工資返鄉過年。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根據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簽的《關于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助力根治欠薪工作的意見》,某區人民檢察院收到線索后,立即開展調查,發現區人社局受理9名農民工投訴后,對相關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依法啟動了行政協調程序進行處理,不存在明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于履職等問題,同時認為,雖然工程尚未結算,但拖欠農民工工資應當及時支付,該9名農民工的訴求合法合理,遂與區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溝通協作,共同參與化解,多次與建設公司、安裝公司負責人溝通協調。
2021年1月4日,某區人民檢察院與區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召開協調會,建設公司、安裝公司負責人到場,各方就工資支付當中出現的問題充分交流,明確責任,同時檢察機關對建設公司、安裝公司負責人進行釋法說理和法律政策宣講,最終,推動各方達成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共識。2月4日,安裝公司向9名農民工支付工資10萬元,剩余6萬余元欠薪待建設公司工程款到位后支付。李某某等9名農民工均表示理解并同意該化解方案,拿到部分工資后返鄉過年。按照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要求,某區人民檢察院繼續跟進督促,在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區人社局主要領導直接推動下,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目前已經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
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事關農民工個人權益和家庭幸福,關系社會和諧穩定。檢察機關依據與人社部門共同建立的根治欠薪協作機制,主動介入,調查了解案情,在發現行政機關沒有違法行政行為,但農民工的訴求正當的情況下,為促成各方共同協商和解搭建平臺,推動達成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共識,促進矛盾糾紛化解,讓被欠薪者拿到工資返鄉過年,有效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