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21年1月20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城市綠化事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城市公共綠化建設和管護所需經費。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區)綠化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或者所在縣(區)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責任區域內有關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的義務。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市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從城市實際出發,合理規劃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和性質,并兼顧綠地的生態防護和防災應急功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落實新的綠化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范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長江岸線濱水綠地、濕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地。
第九條 城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安排附屬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多層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高層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改造、擴建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工程建設項目綠地率。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城市綠化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招標。城市綠化工程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應具有與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并同時交付使用。附屬綠化工程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在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個月內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
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督城市綠化工程的工程質量,按規定開展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新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劃建設游園。既有居住社區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游園。
第十六條 待開發的建設用地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建設單位進行臨時綠化。
第十七條 鼓勵新建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和構筑物在設計時,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設計。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設施適宜垂直綠化的,應當逐步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實體圍墻,具備條件的鼓勵逐步拆圍透綠,實行開放式綠化。
鼓勵新建和具備條件的停車場建成林蔭式停車場。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市、縣(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綠化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養護管理人員;
(二)制定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和救災減災應急預案,采取相應安全防范及管控措施;
(三)按照綠化養護規范進行設施維護和綠化養護;
(四)及時勸阻損綠毀綠行為,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城市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
因樹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搶險救災、處理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確需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實施。但是,應當在實施后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內的樹木需要移植的,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可以請求給予技術指導。移植時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樹木移植后正常生長。
第二十二條 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樹木生長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及時組織修剪:
(一)樹木生長嚴重影響采光、通風,利害關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監控設備的;
(三)樹木自身養護需要的;
(四)其他應當修剪的情況。
修剪城市內的樹木,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不得過度、超強度修剪。必要時,可以請求所在地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樹木花草周圍或綠地內傾倒影響植物生長的有毒有害物質;
(二)損壞花壇、座椅、欄桿、園燈、水電設施、雕塑小品、園路鋪裝等綠化設施;
(三)損壞城市樹木的根、莖、葉、花、果及土壤;
(四)依樹蓋房、搭棚、立牌、刻損樹干、在樹木上釘釘、纏繞繩索、懸掛條幅、系繩曬物;
(五)踐踏、挖掘或者損壞花卉、草坪、綠籬等綠化植物;
(六)進入設有明示禁止入內標志的綠地;
(七)其他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類綠化用地。
因城市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在被占綠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和批準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并在臨時占用期滿之日起十日內開展綠地恢復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并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正常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綠化資源調查,完善綠化資源檔案和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負責園林綠化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實施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移植樹木措施不當,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遵守有關技術規范,過度修剪或者超強度修剪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導致樹木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原有功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毒害城市綠化植物或者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七項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
(二)防護綠地:用地獨立,具有衛生、隔離、安全、生態防護功能,游人不宜進入的綠地。
(三)廣場用地:以游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四)附屬綠地:附屬于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
(五)區域綠地:位于城市建設用地之外,具有城鄉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保護、游憩健身、安全防護隔離、物種保護、園林苗木生產等功能的綠地。
本辦法所稱綠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本辦法所稱游園,是指用地獨立,規模較小或形狀多樣,方便居民就近進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綠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馬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馬政〔2008〕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