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其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利益轉移的家庭成員。
內部工作人員,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關聯關系,是指銀行保險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審議關聯交易時可能影響該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東。
書面協議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法律認可的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政府部門,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梧桐樹投資平臺有限責任公司,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批準豁免認定的關聯方。上述機構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兩家或以上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或監事,且不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所任職機構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構成關聯方。
第六十六條 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保公司的自保業務、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成員單位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為上市公司的,應同時遵守上市公司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9〕3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銀保監會有關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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