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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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會
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六號)
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六號)
《湘潭市韶山灌區工程管護條例》已于2021年9月28日經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12月3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5日
湘潭市韶山灌區工程管護條例
(2021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韶山灌區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資源,弘揚韶灌精神,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灌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韶山灌區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供水和用水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韶山灌區工程包括水庫樞紐(水府廟水庫)、引水樞紐(洋潭水庫)、渠系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灌區工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灌區工程的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灌區工程的安全和有效運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募集等方式設立韶山灌區工程保護基金,專項用于韶山灌區工程保護。保護基金應當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灌區內屬于本市管理權限范圍的跨地域、多部門、多領域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專項工作推進、綜合執法檢查等工作或者事項。
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灌區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林業、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灌區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區域內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湖南省韶山灌區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韶灌局)是灌區工程的專門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負責灌區引水樞紐、干渠工程的管理保護;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灌區的相關規劃和制度;
(四)執行灌區供水計劃和防汛抗旱調度命令;
(五)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和保護;
(六)根據委托開展灌區執法活動。
第六條 灌區工程管理委員會是灌區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定期聽取灌區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灌區用水調水計劃;
(三)協商灌區防汛抗旱、重大工程遷改、養護經費分擔、水費調整等重大事項;
(四)監督灌區工程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韶灌局根據水行政、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發生的涉及水務、林木、權屬、環保和破壞工程水利設施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與韶灌局統一簽訂行政處罰委托書,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韶灌局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韶灌局應當根據委托,建立健全執法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置執法執勤車輛和裝備器材。
第八條 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與長沙市人民政府、婁底市人民政府建立維修養護、水資源配置、水源水域保護、劃界確權、聯合執法、文化旅游等區域協同機制,促進灌區工程管理保護的統一性和科學性。
第九條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韶山灌區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強韶灌精神和韶山灌區工程保護的宣傳教育。
對在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灌區專項規劃由韶灌局組織編制,在征求屬地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意見后,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空間復核,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上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灌區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除法定情形外,經批準的灌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灌區專項規劃是灌區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的依據。
灌區工程的新建、改(重)建、擴建,配套設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灌區專項規劃。
城鎮、鄉村建設以及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灌區工程的安全與運行。
第十二條 受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灌區專項規劃,依法確定灌區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利人應當及時向灌區工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 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改(重)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韶灌局意見。建設項目需占用灌區工程用地或者灌排工程設施的,依法承擔補償、復建復綠等責任。
第十四條 受益縣(市、區)以下人民政府應當將支渠及以下渠道建設納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機制。
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居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投資建設和管護灌區工程。
第十五條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
韶灌局應當組織編制韶山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實施方案,重點推進灌溉水源工程、排水工程、輸配水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的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六條 灌區內引水樞紐、干渠等控制性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由韶灌局負責管理保護。灌區內跨渠橋梁、沿渠道路作為公路使用、納入公路管理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管護責任;作為鄉道使用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
灌區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
斗、農渠及以下的田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由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合理分攤用工和維護費用。
第十七條 灌區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韶灌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劃定,經受益縣(市、區)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韶灌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設立界樁、告示牌、警示標志等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十八條 灌區水利工程實行歲修制度。
韶灌局管護的水利工程歲修,由韶灌局組織實施;受益縣(市、區)管護的水利工程歲修,由受益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歲修時,應當與韶灌局協商確定渠道的停水、輸水時間,并在歲修完成后將歲修有關情況通報韶灌局。
本條所稱的歲修,是指每年有計劃地對灌區引水樞紐、渠道進行清淤、清障,對堤防、建(構)筑物以及附屬設施進行除險加固,對水利工程機械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工作。
第十九條 韶灌局應當創新管理新業態,在供配水調度、工程運行、科學灌溉、應急處置、便民服務等方面實行智能化處理,促進灌區現代化發展。
第二十條 灌區內按照屬地原則,建立市、受益縣(市、區)、鄉鎮三級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灌區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防護林剪修養護、執法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灌區內干渠灌溉供水和其他供水的水量由韶灌局組織監測,水質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
受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水量、水質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定期向社會公布灌區工程供用水水質信息。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韶灌局應當發掘和宣傳灌溉工程建設和發展史,將具有文化、藝術、歷史價值的渡槽、大壩、水閘、涵洞、隧道等水利設施和遺址遺跡納入保護名錄,設立相應標識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點和歷史風貌實施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灌區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砂石、泥土、林木、垃圾等物體,影響工程運行、渠堤通行的;
(二)擅自開溝、立桿架線、埋管、安裝(懸掛)廣告的;
(三)擅自埋設或者架設取水管道、提水機具,開設分水涵,設置阻水設施的;
(四)擅自啟閉、拆解或者移動分水涵閘、機泵、水文、氣象、信息化等工程設備以及附屬設施的;
(五)在渠堤、橋梁和有限高要求的建筑物下行駛超重、超寬、超高機械或者車輛的;
(六)毀壞、盜伐、濫伐工程防護林的。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灌區水庫和渠道內從事下列破壞水生態和水環境的行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液,傾倒廢渣、垃圾的;
(二)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水生態和污染水體的。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五條 水府廟水庫是灌區主水源,灌區內結瓜水庫、河壩、塘堰、提灌站、泉井等向用水戶提供的水源是灌區基礎水源。
第二十六條 灌區內的取水工程應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取水許可,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韶灌局應當編制年度供水計劃,提交灌區工程管理委員會審查。干旱、水源不足時,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八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韶灌局規定時間提交年度用水計劃,并簽訂用水合同。
灌區用水戶應當服從統一的供水調度,不得攔截和搶占水源,擾亂供用水秩序。
第二十九條 灌區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并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等變化適時調整。
灌區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用水價格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灌區各類用水均應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用水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向灌區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在灌區專項規劃范圍內建設的;
(二)不執行供水調度、防汛抗旱調度命令的;
(三)發現破壞灌區工程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查處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水利資金、水費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范圍從事新建、改(重)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批手續;工程設施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破壞、移動灌區管理工程和保護界樁、告示牌、警示標志等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