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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2-5-30
    2.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3. 【發文號】國辦函〔2022〕4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7/06/content_5699501.htm

    7. 【法規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2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05年5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5月30日

    (本文有刪減)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2.2 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2.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響應銜接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2 一級應急響應

    4.3 二級應急響應

    4.4 三級應急響應

    4.5 四級應急響應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8 指揮和調度

    4.9 搶險救災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2 信息發布

    4.13 應急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3 技術保障

    5.4 宣傳

    5.5 培訓和演練

    6 善后工作

    6.1 救災

    6.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6.3 水毀工程修復

    6.4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

    6.5 災后重建

    6.6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5 預案解釋部門

    7.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臺風風暴潮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范圍內防汛抗旱工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

    1.4.2 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防汛抗旱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軍民聯防、平戰結合,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

    1.4.3 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近期與長遠之間等各項關系,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1.4.4 堅持科學調度、綜合治理,除害興利、防汛抗旱統籌。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態、生產用水需求。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

    2.1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應急部。

    2.1.1 國家防總組織機構

    國家防總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總指揮,應急部、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負責同志和國務院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應急部分管副部長任秘書長,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廣電總局、中國氣象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1.2 國家防總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擬訂國家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組織制定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決定啟用重要蓄滯洪區、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落實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與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流域防總)、省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2.2 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等流域設立流域防總,負責落實國家防總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防總指令,指揮協調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總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以及相關戰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流域防總辦公室)設在該流域管理機構。國家防總相關指令統一由水利部下達到各流域防總及其辦事機構執行。

    2.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防汛壓力大、病險水庫多、搶險任務重、抗旱任務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

    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水利、氣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水利、氣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利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現風暴潮黃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每日9時前向國家防總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4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辦公室。

    b.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信息。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國家防總和應急部,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等信息,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信息。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業旱情和城鄉供水等情況。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預測,并將干旱情況及時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及時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及時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排澇預案、臺風風暴潮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排澇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堰塞湖應急處置預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丘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等各類應急預案和方案。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決口搶險方案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審批。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公眾通信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涂、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經有審批權的水利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各級氣象部門應做好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降雨實況、預報等。

    (2)各級水利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各級水利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3.2.3 漬澇災害預警

    (1)城市內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并可能發生城市內澇災害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形勢。地方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組織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2)鄉村漬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村莊和農田可能發生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會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及時發布預警,并按預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3.2.4 山洪災害預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警。

    (2)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地方,水利部門應加強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并報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臺風風暴潮災害預警

    (1)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臺風動向,及時發布臺風(含熱帶低壓等)監測預警信息,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并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根據臺風預報做好風暴潮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2)可能遭遇臺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臺風動向,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臺風影響的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臺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臺風工作。

    (5)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運輸、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及時采取加固措施,組織船只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

    3.2.6 蓄滯洪區預警

    (1)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蓄滯洪區管理單位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批。

    (2)蓄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7 干旱災害預警

    (1)各級水利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和管理,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掌握旱情災情,根據干旱發展趨勢,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減災工作。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設施損毀、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有關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居民、企事業單位應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澇、干旱和臺風風暴潮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洪澇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干旱風險圖、臺風風暴潮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澇、干旱和臺風風暴潮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洪澇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澇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和城市漬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編制,報水利部審批后組織實施。調度方案和指令須抄國家防總、應急部。

    (2)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變化,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3.3 抗旱預案

    各級水利部門應編制抗旱預案,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3.4 預警響應銜接

    (1)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范預警發布內容、范圍、程序等。有關部門應按專群有別、規范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發布。

    (2)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和信息共享。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發布預警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響應的意見和建議。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門的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指導督促下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相關預警與應急響應的銜接工作。

    (5)預警發布部門發布預警后,要滾動預報預警,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6)有關部門要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后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干旱、臺風、堰塞湖等災害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成員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險情、災情、旱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啟動防汛抗旱相關應急響應時,應及時通報國家防總。國家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統一部署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 當預報發生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水利部組織會商,應急部等部門派員參加。涉及啟用重要蓄滯洪區、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時,由水利部提出運用方案報國家防總,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

    4.1.4 洪澇、干旱、臺風、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工作。災害應對關鍵階段,應有黨政負責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坐鎮指揮,相關負責同志根據預案和統一安排靠前指揮,確保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實施。

    4.1.5 洪澇、干旱、臺風、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上述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上述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并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

    4.2 一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應急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一級應急響應;

    (4)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6)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大干旱;

    (7)多座特大及以上城市發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副總指揮審核后,報總指揮批準;遇緊急情況,由總指揮決定。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4.2.2 一級應急響應行動

    (1)由國家防總總指揮或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統一指揮調度,國家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經國務院批準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可由副總指揮主持,有關成員單位參加,隨時滾動會商,并將情況報總指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安排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國家防總加強值守,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做好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8小時內派出由國家防總領導或成員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在中央主要媒體及新媒體通報有關情況,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工作。財政部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糧食和儲備局按照國家防總辦公室要求為災區緊急調運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運輸、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提供運輸保障。水利部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應急部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及時救助受災群眾。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協助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后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和水利部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國家防總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 二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應急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二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5)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6)預報超強臺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國;

    (7)正在發生大范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地區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8)同一時間發生兩個以上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9)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大干旱或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嚴重干旱;

    (10)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干旱;

    (11)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二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國家防總秘書長審核后,報副總指揮批準;遇緊急情況,由副總指揮決定。

    4.3.2 二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可由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隨時滾動會商。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做好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12小時內派出由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工情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預警,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抗洪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國家防總組織協調有關方面不定期在中央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臺通報有關情況。根據災區請求及時調派搶險救援隊伍、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國家防總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和水利部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有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國家防總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三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應急響應:

    (1)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三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4)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預報強臺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國;

    (7)正在發生大范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臺發布暴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地區可能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8)發生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9)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

    (10)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大城市發生嚴重干旱;

    (11)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三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家防總秘書長批準;遇緊急情況,由國家防總秘書長決定。

    4.4.2 三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中國氣象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等國家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水利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國家防總辦公室在18小時內派出由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省級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臺發布防汛抗旱有關情況。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5 四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四級應急響應:

    (1)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四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2)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預報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登陸或影響我國;

    (6)預測或正在發生大范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臺發布暴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7)發生高風險的堰塞湖;

    (8)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輕度干旱;

    (9)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10)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四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主任決定并宣布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4.5.2 四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同志主持會商,中國氣象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等國家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在24小時內派出由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有關流域防總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并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經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蓄滯洪區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實施蓄滯洪區調度運用時,根據洪水預報和經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做好蓄滯洪區啟用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蓄滯洪區內人員轉移、安置,分洪設施的啟用和無閘分洪口門爆破準備。當江河水情達到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條件時,按照啟用程序和管理權限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下達命令實施分洪。

    (4)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行使相關權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鐵路等有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要突出抓好軌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橋、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并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要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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