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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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1.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
2.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兩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
(七)特異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有一個以上性狀明顯區別于已知品種。
(八)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的特性除可預期的自然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現一致。
(九)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
(十)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十一)已知品種是指已受理申請或者已通過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或者已經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
(十二)標簽是指印制、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九十一條 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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