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七)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章程規定應當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會議的,還應當報送相應的會議決議;
(八)擬任人履職情況的審計報告或者原任職機構出具的履職評價;
(九)擬任人在銀行、銀行集團及其關聯企業中擔任、兼任其他職務的情況說明;
(十)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資銀行是指在15個以上省(區、市)設立一級分支機構的外資法人銀行。
第一百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對行政許可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銀保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外資法人銀行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負責其他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銀保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市場準入工作實際,有權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機關進行動態調整。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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