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第四十七條 部(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系。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系的部(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系,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四十八條 部(分)隊乘艦(船)艇、飛機航運期間,應當遵守乘坐行為守則,聽從艦(船)艇、飛機指揮員的指令。
第五章 禮 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四十九條 軍人必須有禮節,體現軍人的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著軍服時,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因傷病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于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五十一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卮鹗组L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后,應當回答“是”。
第五十二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或者軍銜比自己高的同志時,應當敬禮,對方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并喊“報告”,得到允許后方可以進入并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后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ハ嗑炊Y;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五)參加集體活動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六)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七)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八)軍人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九)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十)軍人登離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應當在碼頭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軍旗立正、敬禮;數艘艦艇并靠時,只在登上第一艘艦艇前和離開最后一艘艦艇后,向軍旗敬禮;登離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應當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五十三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武器裝備和位于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理發室、餐廳、商店、洗手間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于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五十四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后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后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于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四)分隊登離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軍旗敬禮;登離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五十五條 分隊在下列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發射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五十六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來隊外賓或者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五十七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于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五十九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著軍服的行舉手禮,著便服的行注目禮。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應當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六十條 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軍人和部(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艦(船)艇上的其他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人著裝
第一節 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條 軍人應當配套穿著軍服,佩帶軍銜、級別資歷章(勛表)等標志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范統一(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服飾的佩帶見附錄五,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六)。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著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著服役期間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六十四條 軍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需要改變軍種著裝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通常由駐地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軍人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著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第六十六條 軍隊單位和個人不得自制軍服,不得購買仿制軍服以及標志服飾。軍人不得變賣、拆改軍服,不得將軍服和標志服飾出借或者贈送給地方單位和人員。
第二節 作訓服
第六十七條 軍人在作戰、戰備、訓練、執勤、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應當著作訓服。其他需要統一著作訓服的時機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六十八條 著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著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后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條 著冬作訓服時,應當將上衣拉鏈拉到頂,衣領對折外翻,扣好鈕扣。
著作訓大衣時,應當將拉鏈拉到頂,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風帽。
第七十條 著作訓服,通常穿作戰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系帶扎緊塞入靴內);課外(業余)活動時,可以穿作訓鞋(褲口扣緊)。參加訓練、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斗裝具時,應當扎編織外腰帶。
著作訓服佩帶武器裝具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航空、航天、艦(船)艇、醫療、防疫、試驗等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時,應當配套穿著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條 體能訓練服,通常在體能訓練、課外(業余)活動時穿著。
第三節 常 服
第七十三條 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著常服。
第七十四條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著;駐高原、寒冷地區的部隊,冬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海軍軍人著春秋常服時,由旅級以上單位確定統一著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條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
著夏常服時,應當戴夏常服帽,不系領帶,不扣領扣,下擺扎于褲(裙)內;著長袖夏常服時,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扣。
第七十六條 冬常服、制式毛衣(絨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寒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冬常服。著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絨衣)時,可以統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著冬常服、常服大衣時,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時,可以圍制式圍巾。圍巾置于大衣領內,豎向對折,折口朝下圍于脖領處,圍巾上沿高于大衣領不得超過3厘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男軍官的左壓右,女軍官的右壓左。
冬季在室內非集體活動時可以外著制式毛衣(男軍人內著制式襯衣、不系領帶、不扣領扣)、絨衣。
第七十七條 著春秋常服、冬常服參加操課、檢(校)閱時,通常扎外腰帶。
第四節 禮 服
第七十八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應當著軍官禮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和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三)授予軍旗儀式。
第七十九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可以著軍官禮服: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
(二)全國、全軍英雄模范表彰大會;
(三)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以及戰區軍種和其他副戰區級單位組織的慶功表彰大會、重大紀念活動;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五)外事活動。
2人以上參加前款規定的同一活動,應當統一著裝。
第八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應當著儀仗隊禮賓服。
中央軍委組織的外事活動的禮兵,中央軍委確定的執行其他重要禮儀任務的禮兵,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重大迎外任務的禮兵,可以著禮兵禮賓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演奏員執行司禮演奏任務時,應當著軍樂團禮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軍樂團禮賓服。
中央軍委確定的執行其他禮儀演奏任務的軍樂演奏員,可以著軍樂演奏員禮賓服。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著文工團演出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文工團演出服。
第七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儀 容
第八十一條 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營區外以及在室內攜帶武器時,應當戴軍帽;著軍服在室(戶)外通常戴軍帽,不戴軍帽的時機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戴作訓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墻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軍人宣誓儀式、晉升(授予)軍銜儀式、授旗儀式等重要集體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自行脫帽,按照規定放置,組織其他集體活動時可以統一脫帽;駕駛和乘坐車輛時,可以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確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穿制式襪子;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襪);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夏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于褲內;內著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將摘下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八)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著暴露、袒胸露背進入辦公場所;
(九)不得著自制、仿制的軍服;
(十)著軍服時不得騎乘非軍用摩托車。
第八十二條 軍人非因公外出可以著軍服,也可以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采購時,可以著便服。
第八十三條 軍人頭發應當整潔。軍人發型應當在規定的發型示例(軍人發型示例見附錄十)中選擇(生理原因或者醫療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異發型。男軍人不得蓄胡須,鬢角發際不得超過耳廓內線的二分之一,蓄發(戴假發)不得露于帽外,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發辮不得過肩。軍人染發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八十四條 軍人服役期間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手鐲(鏈、串)、裝飾性頭飾等首飾;不得在非雨雪天打傘,打傘時應當使用黑色雨傘,通常左手持傘;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十五條 軍人著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志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勛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志;
(三)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可以佩帶院(校)徽;
(四)營區出入證只限于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 舉 止
第八十六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軍語標準,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八十八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猬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九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九十條 軍人不得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九十一條 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違規喝酒,不得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艦(船)艇、飛機以及操作武器裝備。
第九十二條 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游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軍人在網絡購物、郵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寫單位、身份等信息時,不得涉及部隊番號和其他軍事秘密。
第九十三條 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圖片以及音(視)頻,不得購買、私存、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違禁物品。
第九十四條 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
第九十五條 軍隊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軍人給報刊、雜志等提供軍人肖像,著軍服主持節目、參加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九十六條 軍人不得擺攤設點,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
第九十七條 軍容風紀是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斗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級單位每半月、營級單位每月、旅(團)級以上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并講評。季節換裝時,應當組織軍容風紀檢查。
第九十八條 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獨立駐防的營(連)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擔負營區及其附近軍容風紀糾察任務。警備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組織警備糾察分隊對外出軍人的軍容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糾察人員應當佩帶糾察袖標,糾察袖標由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制定式樣,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制發。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十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旅(團)級以上單位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系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參觀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單位批準。參加活動后,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系,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一百零二條 軍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須經旅級以上單位批準,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方可以參加地方組織的非營利性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得著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代號。軍隊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選秀、模特比賽、娛樂節目等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絡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條 軍隊單位必須落實軍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規定要求,根據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確需向社會和個人提供服務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營和軍事開放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開放范圍,不得影響部隊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范,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零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第一百一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采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經批準接受采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范圍。
第一百一十一條 軍人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經批準與國(境)外人員交往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軍隊有關規定。在國(境)外執行軍事外交和其他任務的人員,還應當尊重所在國家(地區)的宗教和風俗習慣。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群眾的饋贈。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官兵合法權益。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和網絡節目,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征婚、求職和交友,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編造、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網絡平臺進行違法亂紀和有損軍隊軍人形象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并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于集體組織文體娛樂活動,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可以根據教育訓練活動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操課)和休息時間安排,并報上級審批。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作息時間表,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時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節假日安排,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任務結束后,通常安排補休。
第二節 基層單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后,全體人員立即起床(值班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部(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隊、站、室、所、庫)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并經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批準休息的傷病員外,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后,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著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集合場,向值班員報告。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報告,由首長或者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半月至少進行1次著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營級單位每季度、旅(團)級單位每半年組織1次會操。
駐城市部隊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營區周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30分鐘。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檢查內務衛生。
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每周組織1次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就餐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后,列隊帶到食堂門前,整隊后依次進入。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后,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著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后,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后,除執勤和經批準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值班員檢查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課外活動
晚飯后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3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余由連隊(隊、站、室、所、庫)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條 點名
連隊(隊、站、室、所、庫)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1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隊(隊、站、室、所、庫)為單位于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并迅速集合全體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和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就寢
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后至晚飯前,主要用于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條 艦(船)艇、飛行大隊(營)的一日生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院校學員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關于連隊(隊、站、室、所、庫)一日生活的規定執行。
擔負演習、野外駐訓、工程施工、非戰爭軍事行動等在外執行任務部(分)隊的一日生活,由帶隊首長確定。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三十二條 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
旅(團)級單位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軍、師級單位機關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會操不少于1次。
軍委機關部門,副戰區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單位的早操和會操安排,由單位首長根據訓練條件、人員居住情況等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閑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
上午、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第一百三十五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 體能訓練
機關人員每日1小時的體能訓練應當統一組織,通常安排在下午辦公時間的最后1小時進行。
第一百三十七條 業余活動
晚飯后至就寢前的業余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值 班
第一百三十九條 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保證及時、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營級以上單位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旅(團)級以上單位建立機關值班制度;
(三)營、連級單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艦(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一百四十條 值班分隊由旅(團)級以上部隊或者單獨駐防的營級單位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
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備方案,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動向和本部(分)隊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信息系統,保證其處于規定的狀態,有效實施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對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部(分)隊履行職責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四十二條 機關值班員由機關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通知,檢查、督促部(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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